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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伤医案:伤医者被判6年

时间:2014-12-18 16:00:00来源:未知作者:张雨

本报讯(记者 张雨)河北沧州“石春玲伤医案”于12月4日的公开审理,12月15日,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春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玉霞医生各项损失共计113491.76元。


2013年8月4日凌晨,杨玉霞作为值班医生,应石春玲要求对其做身体检查。随后,石春玲以与杨玉霞“聊聊病”为由尾随她进入办公室,短暂交谈后突然托起杨玉霞下巴,用事先准备好的铅笔刀对其进行人身伤害,行凶后快速逃离。后石春玲主动自首,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其提起公诉。


受害医师杨玉霞得到了中国医师协会天士力医师维权救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医维基金”)的法律援助。12月16日,“医维基金”派员到受害医师杨玉霞家中看望,杨玉霞认为案件的判决公平公正,同时对“医维基金”以及律师团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和帮助表示深深的感谢。


事件发生后,本报一直关注该案。本报记者多次赴沧州参与报道,并到庭审现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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