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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处罚合法但未必合理

时间:2018-04-26 17:31:00来源:未知作者:陈伟

支持江医师维护合法权益

作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深刻体会到临床医生在工作中的压力,以及暴力伤医事件对医务人员、医患关系带来的巨大伤害。如果恶性伤医事件不能妥善化解,必将会使原本脆弱的医患关系更加恶化,因此每一例恶性伤医事件都应加倍重视,严肃处理。

十分理解江大夫接到复议结果时的心情,复议结果不仅没有加重处罚,反而减轻了之前的处罚,确实令当事医生无法接受。

身为医务人员,坚决支持江医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也非常钦佩江医生的魄力和勇气,此案的社会意义远远大于现实意义,不管此案的结果如何,江医生的态度代表了很多医务人员的态度,对于暴力伤医事件零容忍,我们说到做到。

不知道在此过程当中,江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如何进行积极应对与处理。但建议所有的医疗机构应当有相应的流程和预案,在医务人员遭遇暴力伤害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预案并派专业人员陪同当事人积极妥善化解矛盾,尽最大努力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处罚未能达到目的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殴打医生的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目前来看处罚未能达到处罚目的。

教育与处罚结合是指导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政策,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当罚不罚难以制止治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

分析此案,当事人殴打医务人员,严重破坏就诊秩序,致使当日已挂号的30名患者被迫退号,无法就诊;应当属于从重处罚的行为,无论起初的罚款500元,还是后来的罚款200元,均未起到惩戒当事人、维护医方合法权益的作用,也并未对有效缓解医患关系起到积极作用,不得不说其决定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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