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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健康信息管理 小心泄露惹纠纷

时间:2013-12-19 17:23:00来源:未知作者: 盛东升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全国范围内,对《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作为卫生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除了以前在人口健康信息方面可能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之外,又多了一个行政部门规章的约束和责任。

从某种角度上看,这部规章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和保密规章制度大纲,具体包括: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及电子病历。其中,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中西医电子病历。

虽然这部规章条款不少,管理内容陌生,但只要遵守以下几条,作为医生就可以保护自身安全: 首先,不得擅自采集、复制、更改、利用、损毁、删除、泄露人口健康信息。在与同事交流、社会交往、咨询过程中,要有保密意识,防止被录音录像,以防被利用。

其次,使用人口健康信息时要格外小心谨慎,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法规。特别是电子信息,因其最容易发生泄露和传播,所以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有效措施,内部网尽量不与外网连接;如果因为网络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其责任难以免除。

再次,不能将人口健康信息违法违规用于卫生医疗机构之外的外界商业运营,或者违法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所谓商业运营,是指卫生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之外的的企业、媒体、个人的牟利和经营。但是,作为卫生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难免涉及到与外界进行商业合作、交流等。这时该怎么办?部门规章没有明确规范。目前,只能加强管理和自我防范、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请示、汇报和备案,设计和落实保密和风险的各项规定和防范措施。

最后,遵守各项信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犯程序上和常识性错误。如对原始数据的使用和利用是否合法合规,应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和风险预测。建立、修改和访问人口健康信息时,要注意是否违反了实名身份鉴别和授权控制制度规定等。对于因携带文件容易造成丢失和泄露信息的行为和后果要格外的警惕和小心。对个人和单位的信息物品和信息载体的使用和管理要有管理、保密和防范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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