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报

— 医师报官方网站 —

医师报

— 医师报官方网站 —

热点追踪
当前位置:首页/ 维权/热点追踪/详情

“尘肺病”案件 值得商榷的6点

时间:2018-08-02 14:03:52来源:未知作者: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无锡分院 侯光明 阅读: 864236

从《医师报》率先披露贵州“尘肺病”一案,连月来舆论甚嚣尘上,当事医生仍处在取保候审状态,案件没有尘埃落定。

从现有公布的案情信息来看,侦办方有画蛇添足之举,也无法给贵州航天医院三位尘肺病诊断医生定罪。笔者认为,有以下6个原因: 

◆牵强的罪名

2016年8月因福来煤矿等部门的举报,在没有查实当事医生存在收受利益的前提下,三次变更罪名,定下当事人犯“国家公职人员失职罪”。“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不负责、不作为并导致后果。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失职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七个专门罪名,具有特定指向,并没有“医生因诊断尘肺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失职罪名。

◆不实的证据

本案当事人三名医生共诊断1640位尘肺病疑似患者。侦办方只选取其中的1353份胸片作为证据使用,没有对其他剔除在外的287份胸片证据取舍作出合理性说明,属于选择性取证。无疑违反刑事案件侦办原则。定罪证据应客观准确,所谓92.3%的误差率,是人为因素推算出来的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失信的鉴定

首先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就医生的诊断准确与否单独提起鉴定,并作为定案依据;其次没有被鉴定对象医生参加并且陈述,同时由鉴定者自行抽样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仅有物品性质鉴定不需要当事人参与;再次用存放日久的胸片作为鉴定唯一样本,没有把已经被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一同纳入鉴定范围,违背科学性。显然,鉴定书没有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不能作为本案定罪依据。

◆尴尬的动机

刑事案件的侦办应当充分了解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现有的证据没有发现嫌疑人有任何犯罪动机。将间接后果——3000万元的国家医保经费“损失”,视为当事人的犯罪动机,有悖常理和法理。

◆违背立法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管理条例》立法本意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原则和对用工单位及个人的惩罚原则。按照上述法规的制度性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所以采取“疑病从有”原则;职业病诊断医生以“三人小组”集体负责制就是要严防漏诊,避免对劳动者造成二次伤害。不可忽视的事实是,煤尘肺病是个渐进性加重疾病,需要早防、早治。所以,对三位当事医生不能求全责备,更不能动辄得咎。用法律之手,来控制医生,去降低煤尘肺的患病率,与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若司法沦为工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试图动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企事业利益,司法机关更不能草率行使法律工具。特别是司法介入经济纠纷、利益冲突必须慎而又慎。职业病诊断的先决条件患者必须有职业暴露,被诊断对象是矿工有职业暴露史;当事医生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且没有犯罪动机;三位医生诊断的病例中既有确诊患者,又有排除患者。刑法从来没有把误差率入刑。若按照误差率大小就能定罪,标准无法统一,尺度无法把握。倘若司法沦为工具,必定会被滥用,那将人人自危。

责任编辑: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