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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医生民告官案 一审驳回请求

时间:2018-07-26 15:10:49来源:未知作者:宋晶

7月16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老年科副主任医师江凤林收到了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江凤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历时4个月的案件,等来的却是以扰乱社会秩序的曲解定性。江凤林对案情判决并不认同。他对记者表示,判决书在定性上避重就轻,轻判扰乱医疗秩序,避谈人身伤害和伤医的行为,从而导致错误的理解和错误的适用了法律。他将依法在15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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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需要只认法律不认世俗人情的“钉子精神”

“无论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怎样,我都不会改变治病救人的信念。”江凤林说,媒体对他的案件的持续关注,在最灰暗的时期给了他莫大的鼓舞。白岩松曾说一切以法律做主,这也是他想说的,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相信法律的公允性。也希望能够得到有关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公正地对待案情;按照规章制度、党纪国法,给予伤医者公正的处罚。

据江凤林的代理律师何晓伟介绍,江凤林虽然是湘雅三医院的医生,在他履行职务期间,应该拥有双重的权利保护。作为一个自然人,也依法享有法律对自然人个体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的保护的权利,对这一权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应该要予以重视和保护。

何晓伟认为,本案的要害和关键是在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岳麓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所阐述的观点,认同了岳麓区公安分局在其行政复议答辩意见中的观点,认为刘某白推搡、拉扯致江凤林受伤这一后果只是刘某白扰乱湘雅三医院的医疗秩序的一个表现方面,公安机关对刘某白以扰乱单位秩序进行处罚,就涵盖了刘某白对江凤林的伤害这一违法行为。

何晓伟指出,本案的案件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在刘某白主动到案后有没有如实陈述相关案件事实。江凤林列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一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大量的刘某白的陈述与所查明的事实不符,以证明对刘某白不能认定为到案后如实地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其违法事实,所以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刘某白伤害江凤林的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并非要扰乱湘雅三医院的医疗秩序,是对江凤林医生的按规定告诉他给母亲办住院手续应由急诊科办理的诊疗行为不满,因情绪激动而对江凤林发起了暴力攻击。当然,刘某白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湘雅三医院老年科门诊的医疗秩序的混乱。但是,这个并非刘某白主观上所追求的目标。因此,无论是岳麓区公安分局,还是岳麓区法院,都是错误的解释了刘某白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何晓伟表示,对于江凤林的这种要求还原事实真相,相信法律,相信公理,依法维权的积极态度,可能有的人会觉得不理解,觉得他应该得饶人处且饶人。但是也正是因为有江凤林这样敢于站出来的人,才能够让我们看清世间百态,让我们的管理变得更加完善。中国的医疗界和法律界,需要他这种只认法律,不认世俗人情的有“钉子精神”的人。

案件解析

一审判决存在疑问   二审能否查明真相

▲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聂学

判决具有指引作用,一审如此判决,确认因为和医生肢体接触进而导致科室停诊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区区两百元罚款,我们的医疗秩序、医疗环境应当如何维护?谈谈对一审判决的几点疑问。

江凤林所受到的伤害是推搡形成的还是殴打形成的?

从江凤林受到伤害的部位来看,伤害位于面部和左前臂下段前侧。如果说左前臂下段前侧的伤害,有可能是拉扯形成;那面部的伤害,怎么认定是推搡形成?对人面部的推搡,甚至导致眼镜脱落,这是推搡还是殴打? 

回到法律上来,江凤林受到伤害有鉴定意见为证,双方均认可发生肢体接触,这时候江凤林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主张推搡的刘某白,应当举证证明不是殴打,而是推搡。在刘某白并无证明推搡的证据提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是基于什么理由采信刘某白的推搡说,而不认可江凤林的殴打说? 

刘某白的行为是因为殴打、推搡医生而导致扰乱医疗秩序还是为了扰乱医疗秩序而殴打、推搡医生?

对于刘某白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应当综合前因后果等综合判断。因为抢劫而杀人和报复杀人后见财起意,存在相同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法律人应当慎重对待的。

具体到本案,刘某白与江凤林发生肢体接触的目的是为了扰乱医疗秩序吗?刘某白与医院有冲突和纠纷吗?刘某白为了家人看病而来到医院,其与江凤林发生冲突的原因不是因为对医院不满,而是对江凤林未开住院证的行为不满。基于对江凤林个人的不满,发生了与江凤林肢体接触的行为,进而导致科室停诊。扰乱医疗秩序不是刘某白追求的结果,对江凤林不开住院证的行为实施打击报复恐怕才是刘某白的本意。刘某白本着就诊目的来到医院,需要江凤林开住院证实现住院就诊目的,就其与江凤林发生肢体接触的行为,理解为出于扰乱医疗秩序目的,并进而仅仅认定为扰乱医疗秩序,值得商榷。

工作中的医生是否被殴打、推搡,不仅仅关系到医生本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还关系到就诊患者能否得到及时的诊断治疗,关系到就诊患者能否得到一个安宁的就诊环境。对于当天已经挂号的七位患者,有可能是请假赶来看病就诊,江凤林因为刘某白的行为不能正常工作,对7位患者也构成损害。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患者,相信谁也不希望在推推搡搡、吵吵闹闹甚至殴打侮辱中完成诊疗。是否落实法律政策,是否切实维护医生尊严,是否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实利益。支持江凤林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做出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相关医法知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可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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