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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时间:2019-02-14 17:22:18来源:未知作者:樊荣 万晓君

 清华大学附属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樊荣  万晓君 


患者杨某某,其因“喘憋伴双下肢水肿1月,加重1天”于 2014年1月3日晚入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急诊抢救室。入院诊断:冠心病、急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Ⅳ级、肺炎、I型糖尿病、高血压、慢性肾功能不全、心律失常-心房颤动,起搏器植入术后。2014年1月17日,患者杨某某经抢救无效病逝。医务人员在开具杨某某的《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将第四、五联中患者的身份证号填写错误。杨某某身份证号为“1101011923****2067”,但医务人员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联中将其身份证号填写为“1101011932****2067”,即出生年分1923年错写为1932年,第五联中填写为“11011932****2067”,即不仅将1923错写成1932,还在年份之前漏写了“01”两位数字。

上述情况导致杨某某家属办理火化事宜受阻,原定的追悼会及遗体告别仪式被打乱,为最大限度降低影响,患者家属不得不当即从殡仪馆赶往医院办理补正手续并再行折返殡仪馆。这一工作疏漏直接引发了医患纠纷,并以致诉讼。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医院医务人员对患者家属表达了歉意,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点评

遗体处置管理权受到侵害

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案例中导致死者的殡葬仪式无法正常进行的根结即在《死亡医学证明书》。而殡葬仪式是死者近亲属为死者办理的重要仪式,关乎死者以及近亲属的名誉尊严。因此,影响死者殡葬仪式的行为虽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三种情形的主观恶意,不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但确实导致近亲属未能妥善完成死者的殡葬程序而产生精神上的痛苦、遗憾以及被指责,对死者及近亲属的名誉构成了损害,侵害了近亲属对死者遗体的处置管理权,应承担精神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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