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手术等同于谋财害命!
经验之谈
案情介绍
33岁经产妇,因“孕足月,腹痛9小时,阴道流水1小时”于2006年8月26日5:00入住某一级医院。
该产妇末次月经记不清,生育史2-0-0-2,7月查B超示无脑儿,羊水过多。建议其到上级医院复诊。入院查体:宫高30cm,腹围88cm,LoA位,胎心70次/分,先露头,入盆,胎膜已破,羊水清,宫口开2cm。B超:无脑儿可能性大。诊断:1.G3P2孕足月LoA临产,2.胎儿宫内窘迫,3.畸形儿,4.胎膜早破。
26日7时,始静脉输液。8时,患者宫口开全,有血性羊水排出,胎心消失。9时10分,患者无明显正规宫缩,血压130/80mmHg,面色萎黄。10:40在全麻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见腹腔积血约1300ml,子宫下段横切口长约10cm,徒手托出一死男婴,无脑畸形。术中见子宫下段宫颈部位向左侧侧腹膜处裂开约3×3cm2大小,与家属谈话后,行全子宫切除术。术中发现左侧附件区淤血明显,遂行左侧附件切除术。腹膜外置引流管一根。
术后诊断为:G3P3孕足月LoA,死胎,无脑儿,子宫破裂,羊水过多,失血性休克。术后予抗炎止血治疗。19时,患者血压降至60/40mmHg,P138次/分,诉头晕、口渴、恶心,予以输入血制品。19:20,患者血压105/80mmHg,P110次/分,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速。19:40请上级三级综合医院会诊,并于20:00行腹腔止血术。因患者喉头水肿,于22:00行气管切开术。23:15腹腔引流管内流出血性液体约160ml。与家属谈话后立即转三级综合医院行腹膜后血肿清除术+右附件切除术。
事后,患方将某一级医院诉上法庭,认为由于医院手术操作失误,对其身体造成伤害。并要求赔偿。
鉴定意见
某一级医院在对该经产妇的诊治过程中,违反了《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及《省临床各科室手术分类》中相关规定;违反了诊疗护理操作常规及规范,未严密观察产程、未采取相应检查措施以明确诊断;术中切除左附件依据不足,止血不彻底,导致第二、三次手术及双侧附件切除的后果。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分析评论
本案中,某一级医院的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缺乏手术资质,未及时会诊:该医院为一级医疗机构,没有行剖宫产手术的资质,更没有行全子宫切除+附件切除术资质。在发生子宫破裂紧急情况时,医院没有第一时间请“急会诊”。“10:40在全麻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见腹腔积血约1300ml,子宫下段宫颈部位向左侧侧腹膜处裂开约3×3cm2大小”,术中明确子宫破裂后,自行“与家属谈话后行全子宫切除术”,并未考虑请“急会诊”。当“术中发现左侧附件区淤血明显”时,即行左侧附件切除术。19:00患者血压降至60/40mmHg,P138次/分,此时仍然予以只输入血制品的处理。直到19:40才请上级医院会诊,距离10:40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已经过去9个小时。
2、产程未予严密观察:经产妇“5:00入院,宫口开2cm,7:00始静脉输液。8:00宫口开全,有血性羊水排出,胎心消失。”,7:00至8:00之间的宫缩、宫口检查、产妇精神状况等,没有记录,静脉输液是否使用催产素,也没有记录。从病历记载中,没有看到发生“血性羊水排出”的原因和具体情况。而是直接记录了“血性羊水排出”,即子宫破裂。显示医方观察不足。
3、术中切除左附件依据不足:术中,患者刚发生子宫破裂,打开腹腔,发现“子宫下段宫颈部位向左侧侧腹膜处裂开”“左侧附件区淤血明显”,即行左侧附件切除术,过于草率,没有仔细检查是否有挽救左侧附件的可能性。
4、手术粗糙,止血不彻底:该医院医务人员没有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全子宫切除术、附件切除术的资质,却一意孤行,执意手术,手忙脚乱,止血不彻底,再次进腹,以致于使产妇的对侧附件也无法挽救,失去了女性关键器官——双侧附件,加重对产妇的伤害。
案例启示
一般来说,孕期正规产前检查,在孕28周之前即可发现无脑儿重度畸形,发现后予以中期妊娠引产即可。本案中,经产妇、无脑儿足月分娩致子宫破裂,最终导致全子宫切除+双侧附件切除的惨重后果。作为医务人员,应该吸取如下教训:
首先,经产妇也要规范产前检查。国家提倡生二胎后,经产妇增多了。按照惯性思维,医务人员往往想当然认为前次顺产胎儿正常,本次妊娠也会顺产和胎儿正常,不再进行产前检查。本案例就为这种思维敲响了警钟:未行正常产前检查,无脑儿到妊娠28周后才发现,因此丧失了中期妊娠引产的机会。
其次,医院和医务人员没有资质做的手术一定不能做,即使出现紧急情况,也要做好准备,一边抢救,一边请急会诊。千万不能贸然做无资质的手术。
最后,畸形儿足月分娩也需严密观察产程。不能因为是无脑儿、畸形儿,认为即使分娩出来,也可能放弃,而疏忽了产程的观察,直到有血性羊水流出才发现问题,紧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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