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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存过错 补救未告知 医院赔偿47万

时间:2019-10-10 15:00:00来源:未知作者:杨学友

法官聊法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21日,41岁的患者金女士因头痛、恶心3小时到某市中心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头痛待查,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治疗。当日医院为其行全脑血管DSA检查术,术后诊断为左后交通动脉瘤。于当日21:30行颅内动脉瘤介入栓塞术,术中出现弹簧圈脱落,取出后再次植入弹簧圈。

8月22日2:45,金女士出现双侧上肢屈曲伴有双侧瞳孔散大等情况,继而出现昏迷状态,经抢救无效,于8月25日1时许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方案、手术操作、医疗器具使用及患者知情告知等多方面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万余元。并同时申请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鉴定。

鉴定意见

某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认为:1、被告在手术操作时发生弹簧圈移位,是被告术前准备和操作欠严谨,注意义务不到位,存在缺陷。2、手术结束后,患者神志模糊、躁动,术中出现弹簧圈脱落取出,应给予严密观察护理。但自患者0时20分返回重症监护病房至2时44分双侧瞳孔散大,中间无观察记录,应为医方存在缺陷或不足。3、患者手术过程中发生弹簧圈脱落情况,属于手术并发症,医方予以捕捉取出不违反操作常规。但对于术中并发症的情况及需要使用支架捕捉弹簧圈、植入动脉支架及再次植入2枚弹簧圈应向患方说明知情签字,医方告知义务不到位,存在不足。

综上,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上述缺陷与不足已构成医疗过错,其过失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术中发生弹簧圈脱落及术后出现深昏迷再次脑出血与手术相关联,属于手术并发症,但并非属于完全不可避免的手术并发症。综合分析认为,医方的责任程度应为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经鉴定机构认定,被告承担同等责任,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应按5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应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数额以6万元为宜。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袁某、袁某某、田某某经济损失478021.19元。

案例启示

当手术出现不当引发不良损害,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时,一定应将不良损害及补救措施,向患者方予以明确告知并取得其理解与同意。如果不予告知,即剥夺了患者方的知情权、选择权,更难免承担错上加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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