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胎盘倒卖 重则可入刑
胎盘为产妇所有,禁止倒卖
5月22日《新京报》报道了一些私人团伙长期盘踞医院,动用各种关系大量收购人体胎盘倒卖的现象,每个胎盘在加工制成“胎盘胶囊”后售价可达800元至上千元,倒卖团伙从中获利数百元。据悉,北京市卫计委已组织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工作。
医务人员倒卖胎盘 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对于人体胎盘的处理,有明文规定的文件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前者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后者为卫生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均具有一定效力。
根据以上规定,人体胎盘的所有人为产妇,其享有胎盘的处置权和知情同意权,人体胎盘的处理首先应征询产妇的意见,在其自愿放弃的情况下,才能由医疗机构处置,而处置的方式只能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禁止转让和买卖。
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参与人体胎盘的倒卖,可能因此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如果医务人员未征询产妇意见而自行处置胎盘,尤其是私下倒卖给他人,均属于侵害产妇所有权及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责任,会导致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人格受损和重大信赖利益损失。
其次是行政责任。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回收和处置人体胎盘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追究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医院的经营和医务人员的职业生涯将受到严重影响。
最严重的后果是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到三个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我国对药品和保健食品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只有取得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才能生产和销售。根据媒体披露,人体胎盘被收购人加工制成“胎盘胶囊”对外销售,如果查证属实,可能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根据情节轻重,要被处以罚金甚至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人体胎盘买卖和制售过程中,如果医务人员与收购人勾结获利,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正所谓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管理制度缺陷滋生地下交易
本次事件也暴露出我国对于人体胎盘管理制度存在设计上的缺陷,人体胎盘只能由产妇带走或交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才是滋生地下交易的根源。
首先,人体胎盘具有药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紫河车即人出生时所脱掉的胎盘,被认为是一味十分著名的中药药材,被很多人所接受并努力获取。人体胎盘制成药品和保健品,其价格更加昂贵,收购并倒卖可以获得巨额利润,成为某些贩子打通各种关系而进行买卖的动机。
其次,在人体胎盘禁止转让和买卖的制度下,医疗机构只能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没有充分发挥胎盘的药用价值,导致资源的浪费,也觉得可惜。禁止胎盘买卖的同时,药店还合法销售以胎盘为原料的“紫河车”药品。此种情况下,必然产生人体胎盘地下黑市,形成私下交易链条。
根据媒体报道,国外对人体胎盘有加工食用、制成纪念品和研究使用等多种途径,来源于产妇自愿捐赠或自己使用。本次事件中北京妇产医院解释,根据医疗相关规定,对孕产妇胎盘处理有四种方式:一是由孕产妇或家属自行带走,需要签订知情同意书;二是送医院病理科进行检验,之后由医院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理;三是有传染病的胎盘按医疗废物处理;四是非以上三种情况的,由与医院签订合同的生物制剂公司取走用于实验。由此也可以看出,人体胎盘的处理实践已经超越了现行法律规定,并非全部按照医疗废物处理,还有一部分被生物制剂公司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取走利用,发挥其价值。
本次事件不但警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也应当充分重视,尽快补足制度缺陷,制定新的法律或规章,在禁止买卖人体胎盘和检验健康的前提下,允许产妇或授权医疗机构向符合药品生产资质的单位或研究机构转让胎盘,发挥其价值,通过合法、公开转让的方式,斩断地下交易的链条。对于有病菌感染或传染病的胎盘都一律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无害化处理。这一方面能解决资源浪费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地避免人体胎盘流向地下黑市的风险,同时可以有效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人体胎盘的处理,应尊重当事人意愿及其价值,在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前提下,做多种处理及安排,并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所谓疏堵结合,才能根本上铲除私下倒卖渠道,回归有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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