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殴打医生 寻衅滋事罪获刑
案例回放
上周《医师报》刊发了文章《寻衅滋事罪 江苏南通袭医者获刑》,在广大读者中引起广泛关注。
2016年6月27日凌晨,吴某因醉酒摔伤,在王某的陪同下到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医生李某表示,因醉酒不能打麻药,只能对伤口进行清洗包扎,待吴某酒醒后再实施缝合。吴某对此十分不满,即开始辱骂李某,后又随李某进入值班室内对其进行殴打。
在此期间王某一直拿手机全程录像,并在李某试图离开值班室时,将其拦住并关上值班室房门,任由吴某继续实施殴打。
最终造成李某一颗牙齿当场被打脱落,另一颗牙齿牙根折断后被拔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12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吴某和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和1年4个月。
医疗纠纷数量呈逐年下降之势
从近期官方数据看,医患关系总体是和谐的。在2016年12月18日的“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我们一起行动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经验展示交流会”上,国家卫计委相关人员展示了相关数据(图1)。
也就是说,我国每100万人次的诊疗量,对应发生6到8起涉医案件;每1万人次的诊疗量,对应发生1到1.5次医疗纠纷。
追究医闹刑事责任 需要多部门紧密配合
近年来涉及医闹的报道较多,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丑化了医患关系。
追究医闹刑事责任,需要公检法联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此次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通市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个部门没有互相推诿责任,而是分工负责、共同配合完成侦查、公诉、审判等工作,使正义得到了及时伸张,使大众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给予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信心。
认定寻衅滋事罪 可判处有期徒刑
2015年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增加了医闹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解决了既往医闹是否定罪的纷争,为医闹定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医闹主要涉及的刑事责任有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如果殴打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还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客体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共场所秩序。
依法追究医闹者的法律责任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但不是灵丹妙药。
引起医患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从体制、机制上改进。
要规范和及时处理医患矛盾,使得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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