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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易被接受?

从连恩情死不认罪看评价医疗服务的四维标准

时间:2017-09-04 09:08:20来源:未知作者:黄清华

据央视新闻报道:2014年4月1日,被告连恩青被维持死刑判决。因感觉医院治疗鼻炎有“黑幕”,连恩青对医生行凶,致1死2伤。为了证明连恩青罪有应得,官方以“种种医学数据均显示手术成功”为医院辩护。央视独家专访时,连恩青仍然认为医院在撒弥天大谎,狠狠地说“自作孽不可活,他咎由自取。”

撇开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不说,本案法学和管理学上值得深思的问题在于,为什么“种种医学数据均显示手术成功”,被告人连恩青即使被判死刑也不肯接受温岭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致对自己行凶杀害医生的罪行毫无悔意?本案由此引发的另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当代中国社会,究竟什么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易被患者接受?

针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经社文人权公约”,英文缩写ICESCR)第12条健康权,即国际人权法上的健康人权如何实施与实现,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00年《第14号一般性意见》提示我们:评价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了技术标准,还有经济标准、伦理标准和文化标准。

所谓经济标准,就是要求: 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努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必须是所有人都负担得起; 较贫困的家庭和人群相比较富裕的家庭和人群,不应该不相称地负担医疗费用;“即使在资源严重短缺时代,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员也必须获得成本相对较低、有针对性的方案的保护。”

所谓伦理标准,就是要求所有的卫生设施、物品和服务,包括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应当符合医疗职业道德的要求,尊重医疗服务接受者的权利和隐私,确保他们“有权寻求、接受和告知关于健康问题信息和思想”。

所谓文化标准,就是要求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尊重个人、少数民族、各民族和社区的文化习惯”,使医疗服务接受者感到人格上受到尊重而不是歧视或欺瞒,确保所有的人获得信息的权利,不应损害个人享有健康资料保密的权利。

笔者认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经济标准、伦理标准和文化标准紧密结合,融为一体,共同构成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人权标准,是健康人权思想在人文医学和社会医学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健康人权的必然要求。温岭杀医案以残酷的事实警示我们,仅仅符合技术标准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已经难以满足中国社会的需要;只有同时满足技术标准和人权标准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符合技术、经济、伦理和文化四个方面的具体标准,才真正具有易接受性。这无疑是我们这个大变革时代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面临的最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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