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罚医院10万 无理又粗暴
2016年8 月19日,河南省人民医院收到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的一份罚款决定书,被罚款10万元。收到决定书的河南省人民医院一脸懵,随即向上级单位申请了复议。
原来,开封市鼓楼区法院正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梁某声称正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要求延期开庭。为确定情况,鼓楼法院应原告申请赴河南省人民医院调取梁某病历。期间“不料”发生摩擦。而孰是孰非,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热议。
网络视频截图
>>事件回放<<
8月19日,开封市鼓楼法院两名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核实梁某病历材料的真实性。上午11时左右,他们首先到达医院病案室,在出示介绍信等手续后,要求调取梁某的001463736号病历材料(图1:介绍信上明确载明需要调取病历的病历号和患者姓名)。但病案室经过电脑查询发现,该病历材料的患者并非梁某。干警遂要求复印该病历,但病案室出于保护患者隐私的考虑,拒绝了复印,要求干警与自己的主管部门医务处协调处理。
图1
11点50分,干警来到医务处,出具了介绍信(图2:另一个版本的介绍信,该介绍信上只载明了病历号,未载明患者姓名)等材料,医务处经过核查,出具了“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的书面意见。但此时已过12点,遂告知法院干警须等待下午3点病案室上班后再行办理,并承诺优先处理。
图2
下午3点左右,两名干警再次来到病案室,手持医务处的书面意见,要求复印病历。病案科首先表示,必须按照规定出具身份证。法院干警拒绝出示,后经过协商,病案室表示可以办理,但干警要求10分钟内办理,病案室多次告知无法在10分钟内办理完毕。法院干警遂离开医院。
下午5时许,法院干警向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工作人员送达了罚款决定书,以该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不予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工作为由,对其罚款10万元。
罚款决定不应针对自然人
▲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胡晓翔
伴随该事件映入我们眼帘的,有包括当事法院子夜说明在内的各方对事件过程的描述,既有文字,也有图片和视频。
纵观各方信息,我对这份罚款决定书,以及事件的有些环节,存有疑问,不妨“穿刺”取样,以作分析。
致使事件扑朔的六点疑问
第一,法院来人所办案件,究竟是审理中还是执行中?审理≠执行。从《罚款决定书》以外的信息来看,并非“执行”中。
第二,究竟被罚款人有何违法违规行为?法犯何条?该份罚款决定书上没有具体表述。是否另外还有附页?暂不得而知。
第三,罚款决定究竟依据的是何法律依据,没有明确列明。制式印刷大量文字,可以理解,是为了便利工作,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囫囵吞枣,整页纸一丢了事。这与干脆丢下一本法律法规汇编大全别无二致。
第四,“汴鼓法执字第1352号”前写的是“2015”,令人费解。而且,罚款决定书上可以说没有一个完整的公章,也没有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第五,办案人没到一个法人单位的法定对外接待部门接洽办理司法文书送达公务,而是在一个法人单位内的非法定接待部门和办公场所丢下文书,不能不称之为“有创意”。
第六,从既有的视频画面和对话来看,很难得出被罚款单位不配合或者阻挠法院执行公务的结论。可能相反,从话语表达和形体语言来看,得到的印象是,那位女士比较急躁,或者是焦躁,院方接待人员在弱弱地应承。当然,不排除这只是不完整画面的印象。我愿意看到法院提供出办案人有理有节、必要释明的资料。
文书送达对象搞错了
任何处罚,前提必须是明确认定和指出有该被处罚的行为存在,然后是找到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予以处罚。条款项目点清清楚楚,不能一锅烩。我们依法治国,我们有理由呼吁,处罚依据不能“躲猫猫”。
至于送达,不能弄混了法律关系。罚款决定针对的是“河南省人民医院”,而不是病案室,更不是某自然人。文书送达的对象应是法人单位河南省人民医院,该单位的法定对外接受文书部门是医院办公室,或者收发室,而不是病案室。
【综上,笔者认为,该罚款决定毫无理据,不能成立。该文书应该收入中国法制史教材,作为案例警醒后世。】
5问“10万元罚款”
▲ 武汉钢铁集团第二职工医院 纪光伟
医院是否违反了病历管理规定?
如果当事法官并没有出示个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而且部分患者资料不符,医院为保护患者隐私,有权拒绝提供复印;如果当事法官出具了相关证明,医院拒绝复印就没有道理了。
但从医院工作人员角度出发,没有阻挠执法的理由。以医院工作人员故意阻挠执法,不符合常理。
医院必须10分钟内完成复印?
医院有责任配合法院工作,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在10分钟之内完成”的条款,以此做出罚款的决定是荒唐的。而在视频中,我们听到一位女性一直在说:“我们没说不办,我们已经在给您办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依然要求10分钟内办理,显得有些不近人情。
10万元罚款依据何在?
查看法条具体内容,医院并没有违反罚款判决书中所描述的法条,10万元的罚款很难站住脚。如果是因为没有在10分钟内复印病历,就算是妨碍公务,似乎很难令人信服。
罚款决定书是认真的吗?
罚款决定书的编号是:“2015汴鼓法字第1352号”。也就是说,这个罚款决定是2015年做出的,为何2016年,事隔了至少8个月以后才送达?如果是文字错误,可见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的态度。连国家的司法文件都可以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如果不是错误,可见他们的司法执行力。
罚款决定书应该送给谁?
罚款决定书应是针对单位,具体应呈送到医院办公室,而不是病案室,病案室工作人员亦无权支付医院罚款。
【综上所述,尽管事件还有一些待解之谜,医院是否有违法和违规的行为,还要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就现有证据来看,开封鼓楼法院的法官有公权滥用之嫌。有关部门应迅速、认真展开调查,还事实于本来面目,将真相公之于众,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当然,医院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事件相关报道,首发于8月23日《医师报》微信公众号(DAYI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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