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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 对抗防疫的两个经典案例

时间:2020-03-26 13:54:09来源:未知作者:杨学友 阅读: 124964

疫情期间殴打医生:从重惩罚

2020年2 月 6 日 22 时许,唐某酒后去某镇卫生院探望住院的父亲。只因值班医生周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病房内吸烟,唐某某心生不满,与周某发生口角,继殴打周某、王某二位医生,并构成轻微伤。鉴于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2 月 18 日,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疫情防控期间,成千上万的医务工作者义无反顾地奋战在抗“疫”一线,更应得到全社会的尊敬和守护。

不配合防疫人员工作:构成妨害公务罪

2020年2月4日,仁寿县普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等人在某小区外开展疫情联控工作,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被王某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向王某表明身份后,要求其配合将车挪开。王某拒不配合,与廖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拳击打廖某某右脸,妨碍其执行公务。2月11日,县人民法院结合王某坦白和认罪、悔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疫情期间,各地实行封闭式管理,这些措施给百姓日常生活带来了暂时的不便,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切断疫情传播途径,保护群众安全。对防疫人员多一份理解和支持,既是义务,也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拒不配合,甚至甚至“无事生非”,妨碍、殴打防疫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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