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手术身亡 医院评估不足担责
2017年5月1日,99岁高龄老人贺某琳因“外伤后左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被子女送至某县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遂住院治疗。
5月5日,医院对贺某琳在硬腰联合麻醉下行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股骨头置换术,术中在安装股骨柄假体时贺某琳突然出现意识丧失,经救治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骨水泥植入综合征。
事后,因对医院的治疗方案产生质疑,患方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贺某琳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26 712.53元。
经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贺某琳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局部骨髓较为丰富,术中已反复使用地塞米松预防过敏反应,在置入股骨柄假体时患者突然出现心率、血压下降,应当考虑急性肺栓塞,县人民医院认为贺某琳系骨水泥反应死亡缺乏科学依据。
贺某琳系老年高龄,虽有手术指征,无绝对手术禁忌,但是采取保守治疗,还是选择手术治疗,医院在该问题上存在评估不足、过于自信的行为过错。鉴定意见为:县人民医院医疗行为过错与贺某琳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轻微原因力)。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过错情况,认定某县人民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0 463.55元。
本案启示
家有长寿老人是晚辈们的骄傲与荣耀。尽管老人高龄,生命的蜡烛极其有限了,但子女们接受医院为高龄老人手术治疗,表明贺某琳老人身子骨还硬朗,子女们也有信心让老人晚年健健康康地生活。但面对近100岁的老人,医院却在“保守治疗,还是选择手术治疗”上“评估不足、过于自信”,导致老人死在手术台上,教训极其深刻。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按轻微责任的上限20%承担损害赔偿,体现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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