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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科目 医生执业规范

时间:2020-12-03 16:33:44来源:未知作者:樊荣 阅读: 130100

9月8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其第十二条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的内容进行了明确。但目前,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医师执业范围的划分标准以及二者之间的匹配仍然存在持续的困惑,为依法执业管理实践带来了困难。笔者针对问题及原因,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以医师执业范围分类划定一级诊疗科目

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执行者,医师的执业范围决定了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因此,笔者认为,一级诊疗科目的设置“宜粗不宜细”。这样便能够实现机构诊疗科目与医师执业范围的相互匹配。

将二级诊疗科目准入制改为备案制

因医师执业范围与一级诊疗科目相对应,故原则上执业范围应包含其所属的二级诊疗科目,不需进行独立准入,实施备案管理。二级诊疗科目仅用于明确一级诊疗科目下医疗服务范围。

卫生行政部门执行一级诊疗科目评审准入并登记。二级诊疗科目的设置由医疗机构自行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二级诊疗科目医疗服务的,应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相关管理规范以及业务开展需要,结合自身空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增设该二级诊疗科目,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服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明确至二级诊疗科目并应进行评审准入。

当二级诊疗科目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诊疗科目基本标准或相关管理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诊疗科目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但其实际提供医疗服务范围必须符合诊疗科目范围。

调整个别诊疗科目与执业范围

(1)整体参照医师执业范围来设置一级诊疗科目名录;

(2)执业范围中麻醉专业应从外科专业中独立,相应的一级诊疗科目麻醉科保留;

(3)小儿外科专业属于外科执业范围,应合并入外科成为二级诊疗科目;

(4)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应独立为四个专业范围,医学影像专业(含X线、CT、MRI、核医学等)、超声专业、电生理专业(含心电、脑电、肌电等)和放射治疗专业,相应一级诊疗科目为医学影像科、超声科、电生理科、放射治疗科。原介入放射学专业不应独立作为二级诊疗科目,应取消;

(5)将口腔类别改为临床类别的口腔科专业执业范围,并作为一级诊疗科目管理;

(6)原中医科诊疗科目下的二级诊疗科目,如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产科等,应提升为一级诊疗科目;

(7)取消肿瘤科、疼痛科、临终关怀科等无法与执业范围相匹配的一级诊疗科目准入,但医疗机构可以在相应诊疗科目医疗服务范围内设置该专业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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