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惠)8月11日下午,兰越峰起诉央视主持人王志安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驳回了兰越峰全部的诉讼请求,兰越峰败诉。
2014年3月至6月,王志安发表多篇新浪微博,并在微博中上传此前《新闻调查》有关兰越峰事件的视频,表达对兰越峰行为的不认同和否定态度。
兰越峰认为,王志安在微博称“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及“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的言论对其构成诽谤和侮辱,应当承担侵犯其名誉权的侵权责任。遂将王志安及新浪微博诉至法院,要求王志安删除微博、向其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根据8月11日晚王志安《难以喜悦的胜诉》一文,审理中法院认为,“兰越峰属于新闻事件中偶然介入的公众人物,其名誉权的维护必须做适当的让步,否则,任何媒体,记者对新闻当事人的非积极评价,都可能会陷入侵权的‘陷阱’;在涉及名誉权的侮辱和诽谤两项事由上,只有事实陈述的明显错误才有可能构成诽谤,否则,即便这一陈述在当事人看来再不舒服,也属于正常言论自由的范围。至于观点看法,意见表达,只要以事实为基础,再尖锐都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