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女童输血染艾 是否属于“无过错输血”?
福州五岁女童毛毛因在医院输血,疑似感染艾滋病病毒。近日,福建省卫计委通报了事件调查结果:一名曾给毛毛献血的献血者HIV抗体检测为阳性。而且,这名献血者的血液除输注给毛毛外,还输注给了另外两个人。
由于感染艾滋病等血液传播传染病的人,往往从感染到血液产生抗体期间会存在一个时间间隔——即“窗口期”,而由于在“窗口期”内针对该感染者进行的检测是针对抗体的检测,所以就会出现检测结果正常的假阴性。所以临床上就存在输血导致受血者因为窗口期而被感染的“无过错输血”。这里的“无过错输血”是指,献血人、血站和医疗机构均无过错,但是受血者却被感染的一种情况。
在福建毛毛案中,究竟毛毛是否属于“无过错输血”,还要看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善意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即在了解“无过错输血”客观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是否采取了积极的避免措施去预防“无过错输血”风险的发生。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可见,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避免“无过错输血”危险方法。但是,从1999年《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颁布,第十五条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要求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由于工作上的“繁琐”等理由,即使对于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医务人员也不会去履行关于“窗口期”和“无过错输血”以及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的宣教和告知。
而2012年《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过程中,第十五条更“无法理解”地将删除,这就使得临床医务人员更加漠视“窗口期”和“无过错输血”的危险。但是,从2012年修订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指导、参与和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仍然是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输血科和血库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2012年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更在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所以,如果毛毛自身条件具有实施自体输血的条件,医疗机构就有告知其家属的义务,即使本医院不具备这种自体输血的技术或条件,也有义务告知家属是否其他医院具有该条件,而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全面履行上述有效的风险告知,则应当视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遂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与患儿的感染艾滋病之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本案也就不是所谓的“无过错输血”,医疗机构也不能以此抗辩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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