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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有罪将打开潘多拉盒子”

时间:2017-11-27 09:56:18来源:未知作者:宋攀 阅读: 13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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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福建省长乐市检察院公诉该市医院妇产科李建雪医疗事故罪一案的庭审,被长乐市法院以“陪审员没空”为由,延期开庭。距离事发40余月来,该案再次进入蛰伏期。

然而,社会的关注则没有减少。

一名远在上海的医疗律师表示:“我一直在密切关注福建的判决结果。”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沈涛看来,如果公诉方胜诉,李建雪被判为医疗事故罪,这无疑是打开了潘多拉盒子,其带来的影响会同时横扫医疗界和法律界。他甚至用“毁灭性”打击来形容判决结果会对医师和医疗行业带来的影响。让他更为忧心的是,这也会让自己的职业——“医疗律师”更加难做。“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患者要求我们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医生的失职行为。”


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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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产妇分娩死亡后,长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李建雪等11人按照医疗事故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李建雪被长乐市检察院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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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致信长乐市人民法院,质疑福建省、福州市两次不一致的鉴定结论,拟组织妇产科权威专家对事件的关键点——产妇的死因进一步讨论,并希望法院同意专家证人出庭。

但长乐市法院并不采纳专家共识的意见,开庭当天不接受中国医师协会委派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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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声援签名


是严重不负责任吗?

“李建雪并不是第一个以医疗事故罪被起诉的医生。”沈涛告诉记者,在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医疗事故罪,自建国后共发生15例,其中14例被定位医疗事故罪,涉事医生也因此受到刑事处罚。

那么,为什么这些案件没有引起关注呢?沈涛分析,涉事医生确凿无疑触到了刑法的红线,一般是因为使用了没有注册的药物、没有诊疗资质、擅离值守等行为造成了患者死亡。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释吻合。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司法解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刑法惩罚犯罪,强调的是“故意。”

而李建雪案则不同。根据长乐市检察院的公诉书对李建雪的指控,李建雪的“罪行”是:“未意识到陈燕芳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陈燕芳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mg;并在凌晨2点35分,认为陈燕芳生命体征平稳,决定将陈燕芳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以此认定李建雪在抢救产后出血的陈燕芳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而这一切发生的前提是,经管医生没有告诉李建雪,李建雪本人也没有注意到患者的一张异常检查报告单:“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21.4、尿蛋白3+”的检验结果异常无人知晓。


不应让医生一个人应对和承担责任

除却医疗事故罪,李建雪案也再次将面对医疗纠纷时医生的孤立无助呈现在社会面前。4月4日,李建雪向中国医师协会发出的感谢信提到,在事件发生后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感到孤立无助,最后选择向中国医师协会求助。

有时候,医生承受的压力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前不久,四川省人民医院周晓辉自杀身亡,有消息称,其遭遇医闹长达8个月,自杀前已卖车卖房准备赔偿患者。

尽管采访的医学专家和法律人事均表示李建雪很难构成医疗事故罪,但民事赔偿很可能在所难免。

李建雪深陷医疗纠纷后,她的丈夫黄睿表示,全家要靠他一个人的收入支撑,三年里,已经从很多亲戚朋友之处得到了经济上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赔偿又将是他的家庭不得不迈过去的一道难关。

姚尚龙呼吁,医疗损害赔偿发生后,应建立社会机制为医生保驾护航。“在医疗责任险机制不健全的现阶段,为了保护医院生命力,医院宁可要牺牲自己的利益,也要保护自己员工。即使医生是医疗纠纷的责任主体,医院也应是医疗纠纷处理的主体。”他还强调,此类事件发生时,医院的作用十分关键。医患纠纷有苗头时,医院应采取多种方案与患方积极沟通,争取调解。即使没有过失,患方花了钱,却失去了家人,医院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与患者沟通,避免矛盾激化,这会给后续处理降低难度。

据上海长征医院石学银介绍,在美国,医疗损害赔偿由保险公司支付,大大降低了医生和医院的经济压力。此外,保险公司会指导专业医生如何避免医疗事故。他希望国家设立专门的医事法务部门,当医生在执业中面临高风险时,能有专业的法务人员参与到行动中去,既规避风险,又使流程合规。

梁宵是镇江市人民医院的一位住院医师。了解到李建雪事件后,他说,这个事件让他有了很大的压力,不得不思考在提高医术的同时,应该怎样保护自己。他同时也表示:“这件事情也让自己对以后有了新的打算,对生活更加积极向上,不能被负面情绪影响,应该更好地学习工作。”

最后,他还借用圣雄甘地的话表达了对整个事件的看法:

“有信心即不会有失望,当我绝望时我常想到历史上唯有真理和爱能取胜。弱者是不会宽容的,宽容是强者的特质。以眼还眼,这个世界只会更盲目。”


“故意伤害”还是“技术过错”?

“虽然结果不是大家所期望的,但作为一名住院医师,她已经尽到了职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主任张铮法官认为,诊疗过程中因为缺乏注意义务或者存在缺陷,没有按照诊疗常规进行,通常认为是技术层面的过错。这与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本质区别。

“因为技术过错让医生承担刑事责任,是不妥当的。”张铮解释,医疗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不同,医学本身具有不可预知性、探索性和侵害性。考虑到医学的进步,制定医疗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时,在约束医生行为的同时,鼓励医生对医学探索创新。如果因为探索造成了不好的结果便去惩罚医生,那么医生的创新积极性就会降低,妨碍医学进步,造成的后果最终还是由患者承担。

对案件表示关注的上海长征医院袁红斌主任医师从医疗角度分析认为,“看不出李建雪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他说,“当时,李建雪是一位住院医师,她遵守了三级查房制度,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请示了上级医师。虽然结果不是大家所期望的,但作为一名住院医师,她已经尽到了职责。”

武汉协和医院副院长姚尚龙为李建雪被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喊冤。“这怎么能是犯罪呢?任何犯罪都会有动机,医生的本意是救死扶伤,哪来的犯罪动机?打药打错了,打多了,这是医疗过失,不能称之为犯罪。在良性机制上,对罪行的审判要慎重。”

袁红斌表示,如果李建雪被判为医疗事故罪,这无疑会打击医生的执业积极性,增加医生的畏难情绪,妨碍探索,太高的执业风险会使医学生越来越少。

“法律的裁决应该考虑到这样的社会危害性。”沈涛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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