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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医生在家看诊 与非法行医擦肩而过

时间:2019-04-11 14:00:00来源:未知作者:童云洪 阅读: 133886

周某,男性,生于1922年,毕业于上海国防医学院。1979年在某县人民医院退休。1987年经卫生部门颁发行医执照自办诊所行医。1993年申请个体诊所停业并上交了行医执照。1998年底开始在家里为街道居民看病。2000年3月1日,患者王某(女,65岁)因咳嗽多日到周某处就诊,使用青霉素后出现过敏并死亡。

法院判决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周某不服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周某构成非法行医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该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周某已具备医师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医疗活动,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周某自县人民医院退休后,从事医疗活动,虽未经注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周某为被害人王某注射青霉素针,没有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王某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系意外事件,周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周某无罪。

律师分析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既规定“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又规定“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故对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解释存在不一致。

现在,医学的分科非常细致而且相互交叉,有时很难区分执业范围,如果简单地以存在超执业范围等执业瑕疵,来认定非法行医罪主体,明显与医学科学及实践不相符,也不利于医生对疾病的诊治。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罪”打击的是没有经过正规医疗教育和医学专业知识的人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对于具有医师资格和相关医学专业知识但在行医资质上存在瑕疵的人,则不宜以非法行医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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