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不足就构成医疗事故罪吗?
2017年12月4日,持续6年之久的福建省“医疗事故罪”案——“李建雪案”等来福州仓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判决结果显示: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原福州市长乐市医院(现长乐区医院)妇产科医生李建雪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雪未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分析化验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不能及时了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对病人认识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危急情况,以致不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造成产妇病情持续恶化,导致其最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雪的诊治行为与产妇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鉴于长乐市医院管理存在重大疏漏,产妇的死是长乐市医院多名医生的不当行为所致,被告人李建雪犯罪情节轻微。
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引起医疗界、法学界等专家的广泛质疑:产妇陈某子痫前期重度是否成立?定罪量刑没有尸检来明确法律事实因果关系,依靠存疑的地方医学会鉴定意见是否妥当?构成医疗事故是否等同判定医疗事故罪?
《医师报》无意纠缠于案件的细节,只希望通过客观公正地报道各界声音,呼吁社会各界反思“李建雪案”的同时,使得医疗事故罪的量刑依据更加明确和充分,并从根本上推动临床诊疗及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让患者死亡、医生入刑的悲剧不再重演。
病情疑云:子痫前期重度诊断是否成立
本案中产妇陈某子痫前期重度(注:子痫前期重度是妊娠期高血压的严重阶段,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否成立是检方和被告分歧最大的焦点。
在法律上,如果认定李建雪承担医疗事故罪,李建雪必须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与产妇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陈某不存在子痫前期重度,李建雪作为值班医生对陈某的常规诊疗处理措施,与产妇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罪也将难以成立。
福建省医学会2014年4月2日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显示:产妇陈某入院分娩前化验检查提示:“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与宫缩乏力导致产后出血有一定关系。
法院认定,产妇陈某存在子痫前期重度,属于高危产妇,医生应按照有关诊疗规范,对产妇采取立即住院治疗、加强产程监护、积极预防产后出血等措施。由于李建雪违反诊疗规范,没有查看产妇产前化验单,不能及时了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以致胎儿娩出后没有立即使用缩宫素,也没有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在最后抢救产妇需要输血的时候,医院已经没有该血型的存血,失去抢救的最后机会。
曾在“李建雪案”一审中出庭作证的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妇产科主任陈敦金教授(中华妇产科《产后出血指南2013版》的撰稿人之一)在接受《医师报》采访时表示:“在孕产妇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的前提基础上,出现血压持续升高,蛋白尿持续性地增加,才有可能诊断为子痫前期。血压升高是必备条件,仅仅凭一个尿蛋白3+的产前异常检查结果不能得出子痫前期的结论,我认为福建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中关于子痫前期重度的诊断是错误的。”
对于产妇产前检验报告显示“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的异常未被及时发现、处理,陈敦金教授认为:“这与陈某产后出血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未行尸检且时间久远,陈某的具体死因已经难以知晓。”
第八版《妇产科学》主编之一、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妇产科苟文丽教授在分析“李建雪案”的病历资料后,对《医师报》记者表示:“子痫前期重度的诊断并不成立。”
此外,中国妇产科《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版》已不再把尿蛋白3+(定性检测)列入子痫前期重度的诊断标准,而强调尿蛋白定量检测作为标准。
定罪争议:能否启动中华医学会鉴定
在既往未行尸检且本案已不具备尸检的时间条件下,法院采纳了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子痫前期重度的鉴定意见,并作为定案根据。尽管多位妇产科专家对福建省医学会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且李建雪案的辩护律师提交了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形成的7位专家论证会讨论意见,但均未被法院采纳。
上海市长海医院妇产科古航教授认为,产妇陈某的死亡原因可能为失血性休克、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肺栓塞与羊水栓塞等,需要通过尸体解剖来进一步明确。在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前提下,认定李建雪严重不负责任的依据不足,建议国家级医疗技术部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徐秀丹律师对此表示,定罪要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存疑的证据如何采信要严格刑事诉讼有关证据的规定(刑事证据应客观真实、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疑案从无原则),而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她认为,法官不能依据存疑证据推定客观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副教授补充提出,福建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物证,没有鉴定人的签字,这不符合法定的证据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鑫表示,这种医疗事故的行政分级处理的特性,在设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也采取了分级鉴定的方式,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如果做出了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鉴定且鉴定结论不同的,以哪一次鉴定的结果为准,条例没有规定,实务上应当由卫生行政处理部门来决定,但一般会选择级别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中华医学会鉴定的启动有两个条件:一是符合有全国影响力、重大疑难的涉医案件;二是中华医学会鉴定必须是省级单位委托,即省卫生计生委或者省高级法院,他们委托后才进入审查程序。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科主任温建民认为,在省级医学会鉴定存疑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中华医学会的再鉴定结论就匆忙判定医生有罪的话,就是“胡闹”。他反问道:“如果产妇产后死亡全部要让医生坐牢的话,那试问谁还愿意做妇产科医生?”
从2013年起,李建雪就为提请中华医学会鉴定介入而努力,希望还自己一个清白。但是,启动中华医学会鉴定并非那么容易,这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省卫计委提出申请,5年过去了,中华医学会再鉴定仍是遥遥无期。中华医学会鉴定能否启动,鉴定结论能否推翻福建省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以及能否影响二审判决结果,目前仍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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