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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风险未告知 手术正确亦担责

时间:2020-07-09 10:03:21来源:未知作者:杨学友 阅读: 155171

2013年6月13日,52岁的李某某因左髋关节脱位、左股骨头坏死入住某市医院外科治疗。6月26日,该院为李某某行“人工全髋骨节置换术”,李某某于7月16日出院。然而,李某某术后出现切口处疼痛、肿胀,并先后于2013年9月3日、2014年4月21日、2018年5月27日共3次来该院就诊,4次总计住院96天。

李某某认为,自己所患的仅仅是一般骨科疾病,由于医院治疗不当,导致其小病治成大病,且症状未得到有效控制,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因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某遂提起诉讼,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本身存在26年的左髋关节疾病,病情重且复杂,手术难度大,出现术后关节问题及相关并发症的风险较高”,且“左髋关节置换术后迟发性感染并脓肿形成属于关节置换术后的常见并发症”。但医院对此告知不足,剥夺了患者方的手术选择权,使其失去了避免术后并发症的机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按1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68 488.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共计88 488.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某的手术后遗症并非医院手术方式错误等原因导致,但存在告知不足。法院综合考量医院存在的过错以及损害后果,判决医院按参与度上线,即10%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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