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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反腐24条!受贿5000元,医生解聘、吊销行医资格!

时间:2017-09-15 16:32:51来源:未知作者:王小楠 阅读: 87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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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于行贿受贿涉及到的药企、医务人员、相关科室及医院的处罚标准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5000元,买不到新上市的iphone8,更别提iphonex了,但是这么少的钱却有可能成为医生职业上永远的污点:医院解聘,卫计委吊销行医资格证。在如此严厉的处罚措施下,医生会最大限度洁身自好。再想通过回扣上量时,医生恐怕也会自己掂量掂量,要不要赌上自己的职业生涯了。  

而生产企业的处罚更加严厉,《规定》明确,对1次列入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2年内暂停涉事药品采购资格(短缺品种除外),不接受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医药产品。

有分析人士指出,这是继8月上海市出台《药代表备案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对医药购销领域又一次进行系统性的规范性文件之后,上海再次发文继续加码医药反腐。


摘录文件要点如下: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本市医药产品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定义】

本规定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为销售医药产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5种不良记录将列入商业贿赂】 

《规定》指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不得给予采购、使用其医药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代理人的处罚】 

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1次列入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2年内暂停涉事药品采购资格(短缺品种除外),不接受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医药产品。 

(二)对1次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需与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处罚】  

对收受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以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商业贿赂价值不满1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低聘、缓聘、解职待聘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医疗卫生机构退休返聘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依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收受商业贿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医药代表成为众矢之的  

2017年可能成为全国医药医疗卫生反腐最严的一年!  

在2016年年底央视曝光医药代表与医生诊内交易的细节后,医药代表这个职业一度被摆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同时也成为医改的重要一环。  

2017年4月份,上海市卫计委发布通知,对全市11家三级医疗机构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巡查重点包括严格执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对相关医药企业实行行业禁入机制等内容。  

在上海反腐高压下,曾有医院曝出因为医药代表违规出现在临床诊疗区域被保安抓住,而该药企的药品被禁入该医院采购黑名单。  

2017年5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未经备案公开、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企业和医药代表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同时,提出了对医药代表的“三禁止” 


“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医药代表私下与医生接触,禁止医疗机构任何人向医药代表、药品生产经营等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2017年8月,上海市食药监局对《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在上海市派驻医药代表的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代表信息登记。  

有分析人士指出,如果上述规定得以实施,可以预测,医药代表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会让自己进入“黑名单”失业,还可能影响所属药品生产企业,在2年内,失去在上海从事药品学术推广的资格!


附:文件重点干货


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统称“医药产品”),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本市医药产品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定义) 

本规定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以下简称“商业贿赂”),是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为销售医药产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管理全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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