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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奇新加坡患者告医生反赔250万

时间:2016-03-10 09:40:39来源:未知作者:宋晓佩 余怀生 仇永贵 阅读: 17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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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嘉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宋晓佩  

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 余怀生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门诊部 仇永贵

【新闻背景】

据新加坡《今日报》2015年5月14日报道:一原告男子在其诉新加坡总医院和该医院一名骨科医生的案件中败诉,法院判令原告支付两名被告各270,000新加坡元(约合人民币250万元)的法律费用。此外,原告安德鲁·蔡(Andrew Chua)还需支付被告的垫付费用和法院专门任命审理此案的陪审员的费用。

【案例回顾】

2007年,安德鲁·蔡因患急性椎间盘突出导致瘫痪,接受了Yue Wai Mun医生实施的手术。因手术后状况未改善,2012年10月,安德鲁·蔡以Yue Wai Mun医生和医院过失为由提起诉讼。

除其他主张外,安德鲁·蔡主张Yue医生错误地实施了后路腰椎手术,并且在术后没有立即进行磁共振成像扫描。他声称这些因素延误了其康复。

高等法院 Woo Bih Li 法官驳回了安德鲁·蔡的诉讼请求,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很多(意见)变化”。在下达的书面判决中,法官还批评了安德鲁·蔡传唤的两名专家证人,认为他们的证词缺乏逻辑而不令人信服。

法院认为,“安德鲁似乎确信,如果没有Yue医生的疏忽,他的状况可以好转。颇具讽刺意味,如果没有Yue医生实施的手术,安德鲁很可能无法康复到目前的状态。”

(宋滇文/译)

【分析】

宋晓佩:这是两个诉讼的合并审理

众所周知,几乎任何法系的民事诉讼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按照此原则,法院仅需就患方的诉求进行审理即可,又怎会出现法院反判患方向医方支付费用的情况呢?

笔者认为,医方在患方的医疗侵权案件中同时提出了反请求,就可能会出现这一结论。如果报道属实,应该是在患方起诉医方的同时,医方也起诉或者在同一案件中反诉了患方。即法院在审理时,不仅要审理患方诉医方侵权是否应被支持,还要判断医方诉患方支付医疗费等请求能否采信。本质上,这属于两个诉讼的合并审理。

在我国,患方诉医方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与医方诉患方支付拖欠医疗费的案件是否可一并处理呢?

应该说,这两个诉虽系同一医疗事件引发,但因法律关系不同,理论上要求分别审理。但因两个法律关系最终都是通过金钱解决,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并处理的情况。

正如上文所述,即使合并审理,但仍然分属两个不同的诉讼 。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对患方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医方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的请求将被全部驳回,同时法院会将相关的诉讼费用(如鉴定费、专业人员的出庭费、鉴定人出庭费、案件受理费等)依据胜败诉情况,决定由患方负担。

简言之,上述报道中出现的患方支付医方的情况在我国也会出现。只是,在我国,许多医方起诉患方支付医疗费的案件被另案单独处理而已,不会集中放大或突出,但对当事人而言,效果是一样的。

余怀生: “和稀泥”的判决令人无奈

为解决频发的医疗纠纷问题,我国目前大力推动医调委调解。医调委的专业调解强调医疗专业性的认定,也会对患方情感采取更多的理解并解释,处理更具人性化,但由此也常令医患产生被“和稀泥”的无奈感慨,甚至进入医疗诉讼阶段,法院也会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出现“人道主义赔偿”的“和稀泥”的判决。

司法是社会管理定纷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体到医疗案件中,不能以主观的公平去认为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处于被伤害的弱势一方,相反,往往医院在事件发生后,由于医闹等不当因素出现,反而易为弱势一方。新加坡这起案件判决被医疗界广泛点赞的原因,关键就在于该判决完全基于医疗过错的专业研判,没有“和稀泥”式的乡愿思想,体现了法治的公平正义的底线。

国内纠纷中常见患方以笼统诉称医院存在过错为由,拒付医疗费,甚至强占病房拒不出院等情形,医院对此常束手无策。本案法院旗帜鲜明地支持医院的医疗费支付诉求,对国内医院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中应有借鉴作用。

由于医疗案件具有高度专业壁垒性,案件大多需经医疗过错鉴定。解决专业认定问题,法官也多直接依据鉴定结论对案件进行判定。但是,此做法存在过渡依赖专业鉴定的弊病,甚至以鉴代判的情况。因此,如何提高法官专业性,包括在案件中向专业人员咨询,引入专家陪审员等,一直是司法界的热议话题。

仇永贵:提高诉讼成本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灵丹妙药

该事件折射出人们对有效化解医疗纠纷与创建平安医院的迫切心情。

我国的诉讼成本不算低,因此提高包括医疗纠纷案件在内的诉讼成本并不现实。为了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通过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制度转移诉讼成本,确保穷人打得起官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中,将医疗事故赔偿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将包括医疗在内的涉及民生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的补充事项范围。

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很多,有宏观、微观、体制、机制,诉讼是解决医疗纠纷个案的一种途径,但不是改善医患关系的主要办法。因此试图提高医疗纠纷诉讼成本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灵丹妙药。

一些医院认为其诊病救人的业务繁忙,对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事务常持抵触情绪,希望增加患者起诉医院的诉讼成本,从而减少医院的诉讼事务。这种观点要改变,医院应该与时俱进,建立与提高处理医疗纠纷诉讼事务的能力。

医院及医务人员应树立法治意识,应尊重患者的诉讼权。医院处理法律事务属于正常工作,在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就要求医院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要有法律顾问、律师提供法律支持。因此医院和医务人员要正确看待做被告的现象,要重视和学习法律知识。

【第三方观点】

法律失威严  无赖得便宜

▲ 上海长征医院骨肿瘤科 宋滇文

看完这篇新闻报道,不仅作为医生的我觉得难以置信,就连在上海某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多年的法官朋友也直言,在我国这样的判决是不可思议的!在中国,如果患者因治疗效果不好而起诉医院和医生,即便最终判决医方没有过错,对他们来说,最好的判决结果也就是驳回原告诉请,让原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这个费用一般也就几千元,很少超过万元的。至于其他的费用,陪审费由国家承担、鉴定费由委托方承担。而很多情况下,医方作为“强势”一方,最终还要被迫出于“人道主义”,适当给予患者经济补偿。长此以往,这样的法治环境下,法律会失去其应有的威严,最终导致“无赖得便宜”的无奈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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