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解的知情同意书
案例回放
某61岁男性患者,主因“腹部疼痛伴发热6小时”急诊收入甲医院,经全面检查诊断为“消化道穿孔(原因待查),急性腹膜炎”,拟行手术治疗,但因患者有心梗病史和心衰表现,甲医院给予保守治疗。
6日后,患者因病情加重转至乙医院,外科拟急诊手术,但经过全面检查并会诊后,医生认为患者已呈感染性休克状态,手术风险极高,遂转至ICU积极抗感染、抗休克及支持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考虑手术治疗。其后,患者病情持续恶化,7日后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以甲医院延误治疗为由将其诉之法院,后追加乙医院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2万余元。
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认为:甲医院延误手术,承担次要责任;乙医院就是否手术问题对原告告知不充分,承担轻微责任。结合鉴定意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甲医院承担40%责任,乙医院承担10%责任。
案例分析
在医生帮助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时,需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首先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本案中,患者在发病早期虽面临较大的手术风险,但如不手术,其腹膜炎必然发展至感染中毒性休克并危及生命,而手术并不必然导致心梗、心衰,故而此时手术利大于弊;而转至乙医院后,患者已出现休克表现,生命体征极不稳定,此时手术风险极大,保守治疗反而能延长患者生命甚至为患者争取到手术机会,故此时手术弊大于利。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权衡利弊,既要考虑每种选择的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又要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方案。
其次,是否手术,决定权在患方。医生只有通过履行告知义务,帮助患者权衡利弊,最终由患者行使选择权。本例中,甲医院的过失在于高估了手术的风险,且没有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从而错失手术时机。而乙医院虽曾就手术时机问题多次与患者沟通,并得到了患者的理解,但没有取得患方的书面确认,稍显不足。
图片来源/患者安全
本案启示
很多患者都会误将知情同意书当作“霸王条款”,但知情同意书并非医院单方面制定的,而是客观医学经验的总结,医生不能随意增减、更改;其次,签署知情同意书不带有任何免责含义,如果医院存在诊疗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即便签了知情同意书,医院也要承担责任。
从法律上讲,知情同意书保护的是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医院相对应的就是告知义务和获得授权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至于容易引发争议的“告知充分与否”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告知不充分”,但笔者认为,医方的告知应是一种相对简单的提示,即针对患方不知道或易忽视的医疗风险、费用等进行浅显易懂的说明。正如“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等告知一样,是一种普通人都能理解的提示,至于股市如何运转、何为“套牢”“割肉”则不是常规告知或必须告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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