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远程医疗仅限于医疗机构间
《西游记》有“悬丝诊脉”的故事,说的是患者因为不愿见生人面,于是将丝线系在其手腕上,从线的另一端感受出其脉搏、从而诊断病情的故事,这是一个鲜活的 “远程医疗”的启蒙版故事。
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跨境远程医疗可以集思广益,在全球范围内为患者寻求最佳的诊疗方案。
远程医疗法律规范亟待完善
国家卫计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以下简称《远程医疗意见》)中提到:“医疗机构与境外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参照本意见执行。”这为我国允许开展跨境远程医疗,开了一个口子。
哪些主体可以开展跨境远程医疗?
跨境远程医疗也仅限于在医疗机构之间开展。所以近年来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宣传提供跨境远程医疗服务的相关国内公司,不可以直接和境外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跨境远程医疗相关医疗服务。
患者享有哪些主要权利?
同样依据《远程医疗意见》的规定,实施跨境远程医疗服务,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作为邀请一方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患方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病历原件如何保管?
根据《远程医疗意见》,参与远程医疗的医疗机构,双方均有妥善保存资料的义务。
但是,跨境远程医疗的外方参与者,并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所以邀请方和受邀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协议确定各自保存的病历原件的范围。
亲诊义务是否构成跨境远程医疗的法律障碍?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3条明确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上述规定就是法定的医师“亲诊义务”的由来。
《远程医疗意见》明确:(远程医疗)受邀方应当认真负责地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及时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
可见,现有网络传输技术条件下,亲诊已经不再理解为“面对面”的诊疗。“亲诊义务”已经不再构成跨境远程医疗的法律障碍。
跨境远程医疗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这里仅指邀请方和受邀方对患者产生违约或侵权后,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
☆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而非直接医务人员;
☆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医疗机构各自责任
《远程医疗意见》要求,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患方向谁主张损害赔偿权利;
《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原卫生部卫办发[1999]第2号)第7条规定:“……若出现医疗纠纷仍由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负责。”即患者可以向发起或邀请远程诊疗一方的医疗机构,主张相关赔偿责任。
以上仅为法律雏形。其他法律问题(比如适用的诊疗规范等这一重要问题),尚不明确,亟待我国法律的完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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