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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荒不是医院的推责理由

时间:2016-04-18 00:39:51来源:未知作者:王冰

案例回放

因胸背部撕裂疼痛到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的杨先生,虽被医院告知病情危险要尽早手术,但入院后7天仍未实施手术治疗,最终死亡。医院称未手术是因“血荒”, 不能及时配血,患者的手术需准备足量血液才能进行,否则风险会更高。

杨先生家属反驳称住院期间,因该院没有血源,家属组织同村人员及亲属共30人分3次来北京献血,献血时指定了用血人就是杨先生,配合医院完成了献血量。家属出具了11个献血证。

家属起诉要求医院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7万余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不足,担责20%,判决其赔偿杨先生家属9.8万余元。

律师分析

血荒出现  医院可变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有明确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根据互助献血程序,将由医院方出具一张《家庭互助献血申请单》,上面写明医院名称、申请日期,以及患者个人信息,并有医院输血科盖章。该份申请单交由患者,到北京市血液中心献血后,填上此单相关事项,连同领取的《献血证》交回医院方。随后,血液中心会向医院发配相应血量供患者手术。

案例中杨先生家属住院期间组织同村人员及亲属共30人分3次来北京献血,献血时指定了用血人就是杨先生,配合医院完成了献血量,且家属出具了11个献血证。该行为符合《献血法》规定的互助献血程序。这样的献血行为是被法律认可的,并且可以补充临床用血的不足。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杨先生及其家属捐献血液仍然不够临床使用的,所在医院也是有条件紧急采血用于手术的。

医院术前准备欠积极

根据辅助检查,杨先生就诊时有明确的急诊手术指征。医方心血管内科会诊意见为:手术是唯一有效的治疗措施。上级医师查房多次交代“患者夹层动脉瘤有随时撕裂风险;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积极完善术前检查、配血,限期手术”。

医院充分告知病情危险性及尽早手术治疗原则,患方进行了签字,要求积极抢救治疗,并积极配合术前准备。但杨先生住院达7天,医方仍未实施手术;在病历中并未记录推迟手术的原因、术前准备的进展程度及告知杨先生未手术的原因。杨先生入院后,时有发烧、心肌缺血损伤,不利于手术和增加了他随时发生危险的因素。杨先生于住院后7天仍未实施手术治疗,与医方在术前准备欠积极有关,医方存在不足。

同时,杨先生入院后病情进一步恶化,为临床治疗和手术带来了困难,其自身所患疾病的危重性及疾病的演变是导致死亡的根本性原因。医疗过失参与度为B级(理论系数值为10%,责任程度为轻微,参与度系数值为1%~20%)。

鉴定意见仅是法院判决参考

根据辅助检查,杨先生就诊时有明确的急诊手术指征。医方心血管内科会诊意见为:手术是唯一有效的治疗措施。上级医师查房多次交代“患者夹层动脉瘤有随时撕裂风险;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积极完善术前检查、配血,限期手术”。

医院充分告知病情危险性及尽早手术治疗原则,患方进行了签字,要求积极抢救治疗,并积极配合术前准备。但杨先生住院达7天,医方仍未实施手术;在病历中并未记录推迟手术的原因、术前准备的进展程度及告知杨先生未手术的原因。杨先生入院后,时有发烧、心肌缺血损伤,不利于手术和增加了他随时发生危险的因素。杨先生于住院后7天仍未实施手术治疗,与医方在术前准备欠积极有关,医方存在不足。

同时,杨先生入院后病情进一步恶化,为临床治疗和手术带来了困难,其自身所患疾病的危重性及疾病的演变是导致死亡的根本性原因。医疗过失参与度为B级(理论系数值为10%,责任程度为轻微,参与度系数值为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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