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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总第8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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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841期

医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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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取得书面同意为由拒付医疗费?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6-20来源:《医师报》作者: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杨学友  阅读: 6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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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9 年末,翟某山因病情复杂被某镇医院送到某市医院就治,诊断为: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由于患者病情危急必须立即手术,且经联系患者妻子无法快速达到医院,经主治医师报告医务科并获得批准后,及时为患者实施了手术治疗。手术后经一个月的继续治疗,翟某山情况明显好转,病情稳定。

      翟某山在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53786.99 元, 已支付75000 元, 尚欠78786.99 元未付。翟某山则以手术同意书上没有家属的签字同意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医疗费。无奈之下,医院将翟某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78786.99 元。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据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翟某山在“入院后短时间内出现双侧瞳孔散大,预后凶险,如不立即手术很可能导致患者死亡”。经治医师在报告医务科并获得批准后,为翟某山实施了手术治疗,虽未取得翟某山及其家属的书面签字同意,但一方面,该治疗程序符合相关医疗法规的规范要求;另一方面,在生死攸关的危急情况下,苛求医疗机构必须取得患者及其家属书面同意始得施行手术,定当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翟某山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医疗费78786.99 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另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可见,本案医方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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