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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口头医嘱的“致命”风险

时间:2016-04-18 00:43:09来源:未知作者:樊荣 匡莉萍 阅读: 165717

根据《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中的《医嘱制度》,口头医嘱是指医师在抢救或手术中,不方便开具书面医嘱而口头发布的医嘱。

然而在临床上,即便是非抢救或手术过程中,医生接到护士报告,未亲自到患者床边去诊查患者即口头发布医嘱的情况并不罕见,尤其常见于夜班、节假日等医护人员缺乏的时候。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极大的风险性并且有悖于医学人文,并非真正的口头医嘱,并不具备医嘱的效力。

口头医嘱的风险

曾经,某医疗机构一名医生在值夜班时,护士电话报告一名肺炎的患者诉胸闷憋气。该医生自认为对患者情况非常了解,便在休息室直接电话要求护士将患者鼻导管吸氧的氧流量从2L/min上调至3L/min。一小时后,护士再次电话报告,患者诉症状无好转,有咳嗽、咳痰、憋气,痰量较多。医生考虑可能是肺炎患者痰量较多,影响呼吸导致憋气,便仍未出休息室,要求护士予以间断吸痰。半小时后,休息室电话再次响起。护士急促报告,在第二次为患者吸痰过程中,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医生立即来到患者床前,查体发现患者心率130次/分,两肺遍布细湿罗音,以两肺底为著。这才明白患者的病情其实是急性心衰发作。医生立即予以抢救,所幸患者经抢救后症状恢复。

什么样的医嘱合法有效?

医嘱是诊疗行为的一种。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仅根据护士报告就出具医嘱,实施医疗措施。其行为本身就已经违法。《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中的《医嘱制度》也特别提醒“严禁不看患者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对该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如何做好口头医嘱?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及《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中的《医嘱制度》《医嘱查对制度》《执行医嘱制度》《抢救制度》《ICU医嘱制度》《ICU护理查对制度》,对于口头医嘱的实施,应明确遵守下列规定:
1.口头医嘱仅限抢救或手术中,不便于开具手写医嘱时使用。除此之外,医护人员对患者的一切处置必须开写医嘱,不得口头吩咐。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直接下达口头医嘱。
2.下达口头医嘱时,医护人员必须在场,并至少保持两人同时在场。
3.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由医师二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并立即记录医嘱内容与执行时间。用过的空安瓿要暂时保留,抢救工作结束时,二人核对后方可弃之。
4.抢救结束后,医师根据护士记录及时(推荐半小时内)完成口头医嘱的补记。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执行者签全名,执行时间为抢救当时时间。抢救结束6小时内,医师完成抢救记录的补记。
5.为了方便医务人员下达和记录口头医嘱内容,医疗机构应统一单位中每一辆抢救车中急救药品的配备,并制定统一的口头医嘱记录卡放置在每一辆抢救车中。记录卡中可清晰明了地分类列出抢救药品的名称或编码,以便在抢救或手术等时间紧急的时候方便记录,以及抢救结束后便于医嘱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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