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拥有不包含身份的医疗信息所有权
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两个方面:包含身份信息的医疗信息和不包含身份信息的医疗信息。
患者是医疗信息的载体,医疗机构诊疗信息的获取离不开患者的配合,除患者身份信息之外的通过身体检查等方式获取的信息,是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通过专业知识分析得来的,尽管与患者本身不可分割,但是其信息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医疗机构。
虽然如此,由于该信息是针对具体个人,因此医疗机构对此类信息的利用必须听取患者的意见或者经过患者同意。显而易见,患者一般只同意该类信息用于自己的治疗过程。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医疗信息的合理利用,那么借鉴国际惯例、加强患者信息保护的需要,未经患者同意不得用于除诊治之外的任何用途,此处应采用法律对其规定的核心部分,严格限定其内容。
不涉及患者隐私的医疗信息法律不予保护
此处的不包含身份信息应该是绝对性的不包括,除了不应该有患者姓名、身份证号等可以直接断定患者个体的信息之外,还应该包括可以间接推论得出的可识别患者的信息。例如医疗机构不得在其公开的文件中将患者表示为“患者曾经在XXX比赛中获得一等奖”。那么只要大家搜寻这一个比赛,然后查询第一名就可以确认患者,这样的信息不属于不包含身份信息的医疗信息。绝对不包括强调“绝对”二字,也就是说只要是能够令不特定的第三人锁定患者的任何信息都属于患者个人信息。不包含患者身份信息的医疗信息不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法律也没有保护的必要。
不涉及患者身份的医疗信息医疗机构拥有所有权
总而言之,患者个人信息应该进行区分保护。包含患者身份信息的医疗信息的利用必须经过患者的同意,除诊疗之外的其他用途均应为明示同意。当然国家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卫生的需要,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包含患者个人信息的医疗信息是不需要经过患者同意的,在此过程中出现的患者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由相应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不包含患者身份的医疗信息,医疗机构拥有所有权,不涉及任何个人权利,因此可以用于其需要的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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