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法知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相关文章推荐
-
11-092024
告告单单张张冠冠李李戴戴 医医院院担担瑕瑕疵疵责责任
-
11-092024
行政处罚不应影响尊医重卫
-
07-072024
以未取得书面同意为由拒付医疗费?法院判了
-
07-072024
新疆一医院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推荐阅读
-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申卫星领衔24位理论与实务专家权威解读
2020-07-10 -
跨境远程医疗仅限于医疗机构间
2017-11-23 -
血荒不是医院的推责理由
2016-04-18
热门资讯
-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申卫星领衔24位理论与实务专家权威解读
2020-07-10 -
跨境远程医疗仅限于医疗机构间
2017-11-23 -
三方介入谈话 减少纠纷投诉率
2019-07-11 -
支持第三方组织参与 投诉处理工作
2019-07-11 -
规避医疗风险九大“处方”
2019-04-04 -
虽未立法 患者“尊严死”意愿应获尊重
2013-12-26 -
对待患者要怀感恩之心
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