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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熟人看病不挂号,后果想不到

时间:2020-09-24 14:32:00来源:未知作者:▲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仇永贵 阅读: 161583

案情回顾

某患者感到身体不适,由儿媳带到某医院做检查。患者儿媳为该医院B超室医生,因此未为患者办理挂号手续,也未交纳相应检查费用,而是直接找到该院相关科室医生对患者进行了头颅CT平扫、颈椎及胸部正位拍片、心电图共三项检查,未检查出有需要进一步治疗及住院的病情。而后,患者在回家途中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认为某医院违反诊疗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医院认为患者在医院进行的相关检查,完全系其儿媳利用个人工作之便让同事帮忙的行为,并非在医院诊疗就诊,患者与医院之间不存在医患诊疗关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患者与医院之间建立了诊疗医患关系,亦无法认定医院存在侵害患者权益的行为。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启示

医疗服务合同,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属双务、有偿合同。患方可以根据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以及病历、出院证明等就诊资料证明医患关系存在,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方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涉及急救的医疗服务合同,以抢救生命为第一要务,不以挂号缴费为前提。

看病有熟人,确实能让患者在潜意识里感到安心、踏实。然而,绝大多数“托熟人”看病的患者都没有挂号,这也意味着他们未履行向医院办理挂号及交纳医疗费的相关义务。殊不知,是否存在医疗服务合同是考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和基础,在双方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医院将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当医疗纠纷发生时,这种行为会被认定为医生的个人行为,并没有和医疗机构建立医患关系。

所以,看病一定要先挂号。挂号是医生价值的体现,也是医患双方互相尊重的体现。不挂号也是患者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万一患者对医生的诊疗存在疑问,将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患者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到医院按照正常挂号缴费流程就诊。

何为医疗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患方的挂号行为构成要约,医方接受挂号构成一项承诺,这是医疗合同构成的一般情形;在不用挂号的诊所,患方的求诊构成一项要约,医师同意给予诊疗构成一项承诺,医疗合同就此成立;此外,特别是对于危重病人,医疗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医疗机构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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