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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患者权利义务单行法的启示

患者权利与义务法律体系的构建建议

时间:2016-06-06 16:23:51来源:未知作者:郑雪倩 阅读: 157572

近日,第一届中欧卫生法国际研讨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此次会议是中欧卫生法学界的第一次高层对话。


欧盟驻华代表、世界卫生组织代表以及来自法国、荷兰、比利时、葡萄牙等欧洲国家的卫生法研究者与中国卫生法学者,共同就“患者的权利与基本医疗卫生法的起草”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报特别邀请了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胡晓翔、华卫律师事务所郑雪倩分享他们在此次会议上的演讲内容。我国法制建设逐步完善,患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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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郑雪倩


法律界普遍认为,医患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契约作为合同的渊源,其核心精神即为契约双方权利义务,因此确有必要对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医患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深入研究。


我国法律法规将医师权利义务规定于《执业医师法》中,第21 条规定了7 项权利,第22条规定了5 项义务。


美国、英国等国家都专门制定了患者权利义务的单行法。但我国缺乏对患者权利义务的明确法律规定。


患者权利义务四大问题亟待解决


患者权利义务分布在不同法律法规中,不具有系统性,难以查找;


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独立成章,而是采用约束医师的行为来反推患者的权利,使得患者权利义务具有附属化倾向,容易让人忽略,难以体现其重要地位;


患者权利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


患者义务规定不明确,医师权利无患者义务对应,实现缺乏保障,如医嘱要求出院,患者坚决不出院等。


为了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确有必要构建患者权利义务体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法中对患者权利、义务进行概括性规定;将来制定医疗法中,应对患者权利、义务进行详细规定。


患者应享有的七大权利


★生命健康权 在医疗行为中,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区别于日常生活中的生命健康权,此处的权利应指在治疗疾病过程中,医师不得因过错的诊疗行为伤害患者。



★就医权 公民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其次,公民有维护自身健康的责任,例如购买私人保险,享受超出基本医疗范围的服务;公民还可以享受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知情同意权 法律规定医师应当在诊疗中向患者充分说明,患者在了解信息的情况下,选择治疗方案。


★身体处置权 患者享有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能够决定在其去世后是否捐献器官和遗体,救治其他患者。


★隐私权 患者隐私多于一般公民的隐私,需要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就诊治疗、病情、病历等信息进行保密。


★请求纠纷解决的权利 患者享有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解决纠纷的权利。


★请求承担责任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患者还应享有获得赔礼道歉的权利,但医师道歉不能作为证明医师有过错的法庭证据。


患者应履行的五大义务


★配合医师治疗的义务 患者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师治疗,才能有利于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遵守医师医嘱的义务 医嘱作为医师诊疗权实现的保障,患者应当据此按时服药、缴费、出院,保证医师诊疗权实现的同时,维护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


★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患者只有在主动缴纳医疗费用后,方可进行医保报销。因此,患者应当及时缴纳医疗费用,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营,保护其他患者的合法就诊权利。


★特定传染病患者配合相关部门的义务 传染病患者的个人自由应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持协调。涉及公共利益时,患者个人权利应当让渡。


★遵守医疗秩序的义务 《刑法修正案九》第290 条以及五部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都明确提出要严厉处置医闹行为。患者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师及其他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明确医患双方权利义务,有利于医患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开展医疗活动,逐步实现医师依法执业,患者依法就诊的和谐局面。我们共同期望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制定,促进医患和谐,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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