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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患者离院=请假?

时间:2016-03-03 15:07:04来源:未知作者:樊荣 阅读: 112549

【新闻背景】

近日,在国内某知名报纸刊登《住院患者要请假,别轻易“亮绿灯”》一文。文中讲述,科里一位53岁的女性患者应某在住院做基础检查期间,按程序请假回家,在返程路上因赶公交车跌倒,造成髌骨骨折。

那么住院患者离院是请假手续吗?医务人员可以准假吗?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分析】

限制患者离院  谁有这个权利

对于意识清楚的成年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是其基本的权利。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无权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而且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一方有权宣布合同解除而出院。此时,医疗机构并无权利阻止合同的解除,因而也无权阻止患者出院。

一律不准请假

医务人员虽不能限制患者的自由,但笔者认为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同意患者的请假。患者确有重要原因需要离院的,则应签署离院知情承诺书,而医务人员应该充分告知其风险、注意事项,并劝阻其离院。

根据《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中《患者入院须知》,“6.办理住院手续后,服从病房床位按排,患者不得擅自离院或外宿。擅自外出者,按自动出院处理,确有重要原因必须离院者,需签署离院知情承诺书,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离院患者 责任自负

2010年10月,中国医院协会发布了《医疗知情同意书参考指南》。其中设计了《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将医务人员的告知、劝阻义务及执行签字,与患者的知情、承诺签字结合在一起。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住院患者入院时就向其明确告知了入院须知。其中规定不得擅自离院或外宿。院方已经尽到了说明告知义务。患者本人表示理解,并且入院须知上有患者本人的签字。

患者执意要求离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无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其离院之前就对其进行了正确的病情评估、充分的风险告知并签署《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进行劝阻。患者明知违反入院须知相应要求,并理解医务人员告知的风险,但坚持离院的,属于不配合医疗机构诊疗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即使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患者请假离院与自动出院类似。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医疗服务合同是否解除。当患者确有重要原因需要离院的,则应签署离院知情承诺书。

有请假申请,则必然有是否同意的意见,从法律定性上看,更多地类似于一种双方对医疗服务合同的一份补充协议。有协议内容,双方意见签字,同时还包括协议的注意事项。在某些医院,患者外出所签署的文书名称就是叫做《患者住院期间外出请假协议书》。

承诺书与协议书不同,并非双方的协商同意。承诺书是患者单方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承诺,医务人员并未同意患者的离院,是医疗服务合同的中止履行。

当患者明知违反入院须知相应要求,并理解医务人员告知的风险,但坚持离院的,签署了承诺书后,属于不配合医疗机构诊疗的行为。即使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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