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误出癌症?
医院判赔35%原发病治疗费
案例
周女士以停经约6个月,测尿妊反阳性伴不规则阴道出血,某市医院门诊以“葡萄胎”收住院治疗,半年后旧病复发,经省城某医院诊断为:绒毛膜癌。周女士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等67300余元。周女士以医院存在误诊半年过错为由要求承担全部医疗费损失,医院则以医疗费均是治疗原发病产生的费用,医院不应承担。
经医疗过错鉴定认定:医院对周女士所患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的医疗过错;其过错与周女士所患疾病绒毛膜癌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与其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病情加重的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具体增加的治疗费用,因个体差异化疗疗程不尽相同,无法具体量化。
法院审理后,对患者治疗费用的50%酌定为因病情加重的经济损失,判决医院承担原告治疗费用35%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误诊不会误出癌症,但误诊难免加大患者治疗难度,增加治疗费用,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虽然是治疗原发病,但确也包含因误诊延误治疗需要增加的医疗费用。根据“近因原则”之法理依据,若没有医疗过错,治疗难度与费用则不会发生。因这一部分费用是因误诊引发、增加的,应当由过错方承担。
医法知识
在医疗过错侵权诉讼中,医学文献中对于医学界已经达成共识的理论和观点,由于已经经过实践的反复验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可作为证据使用。一般来说,可以将下列医学文献作为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使用:
国家药典资料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技术规范;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医疗卫生制度;
医学教材,其中记载的方法、观点是医学界公认的,而非少数人或个别人的见解;
其他权威医学文献,如《实用内科学》《实用外科学》等所记载的观点和方法。
(来源:《医疗纠纷官司证据指导》)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
11-092024
告告单单张张冠冠李李戴戴 医医院院担担瑕瑕疵疵责责任
-
11-092024
行政处罚不应影响尊医重卫
-
07-072024
以未取得书面同意为由拒付医疗费?法院判了
-
07-072024
新疆一医院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申卫星领衔24位理论与实务专家权威解读
2020-07-10 -
跨境远程医疗仅限于医疗机构间
2017-11-23 -
血荒不是医院的推责理由
2016-04-18
-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申卫星领衔24位理论与实务专家权威解读
2020-07-10 -
跨境远程医疗仅限于医疗机构间
2017-11-23 -
三方介入谈话 减少纠纷投诉率
2019-07-11 -
支持第三方组织参与 投诉处理工作
2019-07-11 -
规避医疗风险九大“处方”
2019-04-04 -
虽未立法 患者“尊严死”意愿应获尊重
2013-12-26 -
对待患者要怀感恩之心
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