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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服用自备药死亡 医院赔偿12万

时间:2020-07-23 09:42:50来源:未知作者:张勇 阅读: 140645

案例回放

患者孙某因“左下肢静脉曲张破溃”到甲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显示,患者自述长期服用羟基脲药物,长期医嘱记录单、医嘱执行单中亦记载该药物的服用情况。入院一周后行左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术。术后一天,患者突然出现胸闷、憋喘,医生会诊后给予孙某行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肺动脉溶栓术,后患者孙某出现意识丧失等症状,抢救后转入ICU监护治疗。13天后,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肺栓塞、感染性休克。

鉴定意见

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甲医院对孙某左下肢血管病情的诊断和治疗方案正确,但在术前评估、术前检查方面存在不足,对患者发生急性肺栓塞病情危险程度认识不足。虽然甲医院术后给予基本预防和药物预防措施,但在术后复查和药物预防措施实施时机方面有所延缓,未能考虑联合机械预防措施,表明甲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与患者术后病情及死亡原因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羟基脲药物的服用情况系外科手术发生静脉血栓栓塞症的危险因素之一。甲医院提交的医嘱、长期医嘱记录单、医嘱执行单、交费明细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甲医院在患者入院诊疗过程中将羟基脲片作为自备药处理。甲医院在不必须使用自备药的情况下,未就告知患者方服用自备药提供患者方签字的自备药品责任书、自备药品告知书等书面证据,也未提交履行自备药报批手续的相关证据,应认定甲医院就羟基脲片自备药的使用未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故推定甲医院在对羟基脲片自备药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甲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本案启示

自备药品是指在患者治疗期间,非本院药学部调配的非本院处方或用药医嘱中出现的药品。患者自备药现象在医疗实践中并不少见,尤其肿瘤科更是患者自备药问题的高发科室。目前,一些医疗机构制定了“患者自备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也有一些医疗机构直接明确规定“拒绝使用所有的外来药品”。从促进健康的角度来看,医疗机构拒绝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患者疾病的治疗,但从医院管理方面来讲,使用患者自带药品的医疗机构又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本案中,甲医院通过医嘱等病历记录证明其对患者使用了羟基脲,却忽视了该药为患者自带药品。由于缺乏患者自备药品审批手续、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材料,最终被认定违反了使用患者自带药品的规范。希望本案能够引起各级医疗机构的重视,注意药品管理使用制度的落实,避免此类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法知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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