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缴纳情况如下: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 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 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如果对鉴定费用有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以行政途径处理,也可以诉讼解决,但不可以直接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