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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立法应“举证责任正置”

建议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事故案件举证责任条款

时间:2020-05-21 10:43:34来源:未知作者:高广生 阅读: 93204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新版规定中,删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医疗机构不需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呢?不尽然。笔者认为,还应从根本上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事故案件举证责任条款。

医疗事故纠纷立法趋势应向“举证责任正置”方向发展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纠纷的立法趋势及审判原则应向“举证责任正置”方向发展,并逐步减少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原因如下:

一、医疗侵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现行法律也没有将医疗侵权定性为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应属一般侵权行为,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随着社会信息化水平与大众健康意识提高,患者能够通过不同渠道获取与自身疾病有关的医学、诊疗方面的信息。“医患双方掌握医学信息不对等”状况已显著改善,患者已不再处于弱势地位。

三、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都趋于成熟完备,患方完全可以提出医疗过错或者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由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鉴定资质的专家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与患者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等出具鉴定意见,作为有力证据向法庭提交。这可以弥补患者举证能力相对不足,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切实保护医患各自的合法权益。 

四、随着医学、法学的学科发展和交叉学科的出现,我国医事法律、卫生法学领域的优秀人才越来越多,他们兼具医学与法学知识背景,对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有较好把握,完全能够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情况下帮助患者提出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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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亟需进一步完善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着抵触与矛盾,亟需在立法中加以进一步的明确与完善。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法律,其条文不能对早先出台的司法解释直接进行修改或废止,其颁行并不影响最高法《证据规定》的施行与效力。因此,为保证其中医疗案件举证责任原则的贯彻实施,应废止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以及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与其相抵触的条款,依法确立我国医疗事故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本身在第五十四条与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也存在矛盾之处,建议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有明显违反医学界所公认规范的重大诊疗过失的存在,并且上述诊疗过失应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三,应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设立、管理、组成人员以及鉴定程序、复查程序作出严格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四,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定案证据,以规范医疗案件的诉讼举证程序,依法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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