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医院向药品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一事在业内引起了极大关注。医院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合法一时吵得沸沸扬扬。网上多数讨论者质疑医院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动机,认为根本不是为了敦促企业履约,而是为了“敛财”。
工商部门可进行处罚
首先,我非常不赞成由医疗机构分别通过向企业征收履约保证金的方式,确保企业履行中标合同。因为这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成本,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财务成本最终会分摊给患者和社保部门。
其次,由于药品集中采购属于广义的政府采购,所以其采购规则具有极强的“不可协商性”,企业往往不具有讨价还价的能力。这就要求政府采购程序必须遵循科学、民主原则。
收取履约保证金是敦促企业履行合同的最佳方法或唯一方法?在制定此规则前,是否进行了听证程序?如果省药品集中采购时没有向企业告知,而后个别医疗机构找企业要求收取保证金显然有悖省药品集中采购形成的“合议”。工商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的。
企业不履约 医疗机构本身也是推手
即使医院收取了履约保证金,是否真的就能敦促企业履约了呢?实际上,这几年针对基本药物采购,确实存在企业不积极履约的现实。究其原因有二:一方面企业为了进入基本药物采购目录殊死降价,而实际供货时却无法保证履约;另一方面违约成本较小。政府以前曾经在一些地方推行了“黑名单制度”,一旦进入“黑名单”,企业所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现在出现的“违约保证金”。
然而,黑名单制度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与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不愿意向药品采购中心或政府申报企业违约情况有直接关系。往往一出现违约,企业代表都会很好地与医疗机构采购部门打好招呼,没有单位上报,企业违约责任追究自然不了了之了。
如果想让企业严格履行合同,不妨借鉴下“热炉法则”。即:假如有人在工作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如同碰触一个烧红的火炉,一定要让他受到“烫”的处罚。
一个组织必须具有树立成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当一个组织行为准则的底线被突破的时候,必须给予恰当的惩罚。很多管理者往往认为,人们不遵守规则,是因为处罚太轻,违约成本太轻。实际上,让人们遵守规则,更重要的是做到“不可豁免”。即凡是违反规则的,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不能有人被豁免。
古有“孙武治军”、“孔明挥泪斩马谡”实际上都是“热炉法则”的很好案例。
互联网监管或是出路
这些年,药品集中采购组织者往往只关注地区采购目录的形成,却不关注采购目录的实际履行。当一两家医疗机构遭遇企业故意违约时,往往孤掌难鸣。要想敦促企业严格履行合同,当务之急是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做到药品集中采购的供应链无缝连接,无缝监管,使得政府或药品采购中心可以实时查询到医疗机构是否采购了中标的基本药物,该基本药物厂家是否与中标厂家一致。直接由药品采购中心作为医疗机构代理人向企业追究违约责任。企业要支付因违约,给医疗机构造成的额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