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报讯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办法》指出,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此外,《办法》中还指出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远程医疗服务和慢性病签约服务,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应在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