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产检“唐氏筛查”被医生告知“一切正常”,但孩子出生后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患者。
该病最明显的特征是智力障碍、生活无法自理,精神发育迟滞。更让产妇家庭绝望的是,对于唐氏综合症,医学界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
产妇认为,这是由于医院和医生的不负责任导致的。
为此,四年前她和丈夫将位于西安市的民营医院告上了法庭。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该医院赔偿患儿及其监护人各种费用共计约81万元人民币。
案例回放
2009年3月24日,产妇在该医院按产检程序做了“优生五项及唐氏筛查”。检查结果出来后,接诊医生答复说“一切正常”。
尽管自己不懂医,但产妇看出化验单上的数值和标准数值之间有差距。对此,医生解释说,你属于大龄产妇,所以这个数值显示是正常的。
50多天后,应产妇要求,医院再次为其做了“唐氏筛查”复查。化验结果出来后,医生依旧说一切正常。产妇问医生,为何化验结果数值和标准值不符,医生告诉她说大龄孕妇的化验结果数值都偏高,让她放心好了。
产妇提出是否能做四维彩超,医生说四维彩超只能看到婴儿的外表,无法查验“唐氏”。惴惴不安的产妇随后又到其他医院申请做唐氏筛查,结果被告知已经错过最佳筛查时间段。
2011年10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在产妇产检中的“唐氏筛查”环节,被告医师做出了错误解释,从而致使原告对病情的认识出现偏差。患儿的出生,是被告方两位接诊医师错误解释的直接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意见书对患儿的描述为“存在智能缺陷,需进行语言、行为的专门训练”。
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在这起医疗过错中的责任程度为50%~70%。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患儿属于“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案例分析
筛查告知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作为医疗机构有义务为患者做出明确的诊断,并且应该告知应该告知的内容,供产妇夫妇选择和决定,本案中,医师错误的诊断没有如实的告知患儿的真实情况,使产妇丧失了知情和选择的权利,使患儿出生,对产妇家庭和患儿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