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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总第4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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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459期

发布时间:2016-07-07

医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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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 保护非一般患者

发布时间:2016-07-07来源:《医师报》作者:聂学  阅读: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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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0月,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布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以来,新生儿的分娩率明显增多,越来越多人关注到孕妇生产、母婴保健等问题,许多法律工作者更是关注到母婴保健的法律问题。


母婴保健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婚前检查合同、产前检查合同、分娩服务合同、儿童保健合同等在母婴保健法律关系中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母婴保健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基于下述理由,似可认为婚前检查合同、产前检查合同、分娩服务合同、儿童保健合同等属于行政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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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母婴保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母婴保健机构和个人。婚前检查、儿童体检一般医疗机构均可进行,不需要特殊资质准入。产前检查、分娩服务均需要资质准入。如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产检机构的资质分为两种,包括产前筛查资质和产前诊断资质。其中产前筛查的资质准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产前诊断的资质准入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接受母婴保健服务的个人,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患者,除小部分合并疾病的个人可称之为患者外,接受母婴保健的大多数个人属于健康人的范畴。这也是母婴保健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医疗服务合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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