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交通事故致死致伤的“无名氏”(即不知道其姓名、住所及其亲属等情况)逐年增多。由于“无名氏”的个人情况一般无法查清,因而涉及到“无名氏”赔偿、医治费用支付等情况很难解决。我国法律对“无名氏”在查明之前由谁来行使主体权利(也就是谁是其监护人)至今没有明文规定,这就给执法带来很大随意性及无法适应性,实践中经常发生“无名氏”滞留医院的情形,导致医院的合法权益受损,进而影响到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间接损害的是公众的健康权益资源。
检索网页,我们可以看到诸多相关新闻(图1)。笔者与许多医务人员交谈,发现交通事故中“无名氏”受伤后,经医院全力救治痊愈后却无人监护,导致“无名氏”滞留医院属于普遍现象,医院感觉到非常无奈。此时,医院受损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此(图2):
实践中,个别医院为了避免上述风险,采取拒诊甚至抛弃“无名氏”的行为,突破了伦理与法律的底线。例如曾经发生过“安国中医院遗弃流浪女致死 副院长等5人受审”这样的犯罪事件。尽管不能从伦理上为之辩护,但个中原因也需要我们深思,并寻找因应之策来保护“无名氏”以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化解医院的风险,维护“无名氏”们与医院的合法权益,显然亟待解决。
最近,笔者成功代理一起由医院申请宣告“无名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法院依照医院申请,宣告“无名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当地民政局为监护人,履行国家监护权职责。本案中,医院经历了向上级部门反映、索赔医疗费受挫、申请宣告“无名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裁定驳回、法学专家论证、申请异议、立案、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判决宣告“无名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当地民政局为监护人等过程,最终胜诉。
笔者期望通过对该案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引起医院对于解决类似“无名氏”滞留医院案件的诉讼途径的重视,而非依靠媒体、向上级反映等非诉途径,呼吁民政部门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监护职责和国家监护权,切实保护好“无名氏”及医院合法权益。
(更多精彩分析,详见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