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患者李某,女,17周岁,因“反复胸闷、气促一月余,加重一周”于2010年7月15日入住某市三甲医院心脏外科病区。
7月20日夜间,患者自行至厕所大便后突发意识丧失,无自主呼吸,颈动脉搏动消失,经全力抢救无效,医院宣布死亡。
家属认为医院对该患者的诊治存在过错,经与医院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均同意向当地医学会申请鉴定。
争议焦点
病历中的致命错误
在法院对医院提交的住院病历等资料组织医患双方质证时:
律师质疑:
病历中入院记录的书写者是张医生,而患者是在夜间入院,当晚的值班医生是马医生。
病程记录中两次出现主任医师范某的查房记录,而那段时间范主任在国外参加会议,不可能查房。
7月16日心脏外科请呼吸科会诊,直到7月18日呼吸科主任才到病区会诊,但会诊单上落款的会诊时间却是7月16日。
病程记录中记载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告知其母亲如对死因有异议可申请解剖”,而患者母亲是在次日中午才从外地赶赴医院的。
死亡讨论上书写患者死亡时间为7月20日02:30,而患者是在7月21死亡。
医院辩称:
张医生下班后未退出电子病历系统,马医生在该电脑上书写病历,系统自动生成署名为张医生的入院记录。
范主任外出期间的查房记录是床位医生为完成三级查房,将查房记录冠以范主任的名称,但病程记录是患者真实情况的记载,与最后猝死无关。
会诊记录上的日期确与事实不符,以患方意见为准。
抢救期间家属情绪激动,医生告知患者姨妈可行尸体解剖明确死因,误以为是其母亲。
死亡讨论中记录的死亡时间系笔误。
判决结果:
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医疗损害。
法院采信了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同时认为医院在病历书写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最终加大了医院的赔偿责任,以医院承担相当于次要责任的赔偿金判决了本案。
经验教训
病历的真实性决定案件成败
关于病历,《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病历的真实性可以直接决定医疗诉讼案件的成败,医务人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病历不仅仅是诊疗过程的一个简单记录,更是重要的书证。有时,医生做了大量艰辛的临床工作,但却因病历而在法庭上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医生常认为律师钻法律空子,可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只是医务人员对法律的认识常常不到位,律师却合理利用了规则。
电子病历带来坏习惯
目前,电子病历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已基本普及,但是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值得临床医护人员重视,特别是在繁重的临床工作之后,病历的内涵越来越差,例如复制粘贴的痕迹十分明显,医生护士想当然“输”写病历。本案所涉病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都反映了医务人员很不好的病历书写习惯,其实就是对严肃的司法书证存在侥幸心理,如果不注意纠正这些坏习惯,总有一天会因为病历问题而付出代价,甚至不得不面临败诉的风险。
有缺陷的病历不可怕
客观地讲,没有一份病历是无懈可击的,特别是遇到医疗纠纷或者较真的患者,医务人员往往未战先怯,底气不足。其实,只要病历中记载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没有故意去篡改或者伪造,那么即使书写有些缺陷,也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或其他证据佐证,还原事实真相;而最忌讳的恰恰是有些医务人员不敢直面损害后果,希望通过修改病历来规避责任,其结果常常是弄巧成拙,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