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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 总第4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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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449期

发布时间: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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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红包 尴尬靠司法破解?

发布时间:2016-04-21来源:《医师报》作者: 冯立华  阅读: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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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0日,沈阳网以《医生收1万元红包即判有期徒刑》为题,报道了沈阳市检察院对医患红包现象的一些观点及做法。“一些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主刀的权利,或在对患者进行手术排期、病房分配时收取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红包。还有一些医务人员收取医药厂家、代表的回扣。”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贺文武介绍说,医务人员的这种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早在2014年5月1日,国家卫计委就明确提出,要求二级以上医院与住院治疗患者签署不收不送“红包”协议书。这个要求当时引起医疗行业的一片质疑,认为是对医生的侮辱。

收红包=受贿罪?

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受贿罪的定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定罪的标准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要求这几个条件同时具备。从医疗行业来说,医生在主体上可以划归“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掌握的医疗资源,如床位、手术机会等。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是指给患者优先使用这些医疗资源的机会。

是否犯罪看行为

医生收红包后的反应可能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情况:提供了优于其他患者的待遇。如提前获取住院床位、提前手术等。

第二种情况: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并没有特殊照顾患者。

很明显,第一种情况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更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如果再加上“数额较大”,那么收红包的行为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了。而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本条件,而不能按犯罪处理。当然,这种行为会违反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能会有纪律类的处罚,但是与犯罪不相干。

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收红包行为司法都会介入。而司法机关似乎也只是想制止而非 制裁这一现象。至今尚未见到有医生因为收红包而获刑的新闻,似乎可以反映司法机关的这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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