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艾滋病被发现的头几年,科学家和医生都不知道这种疾病的流行规律和预防措施,面对许多患者不断死亡而束手无策,社会普遍对艾滋病产生了惧怕心理。人们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态度非常消极,如果有人被发现艾滋病病毒检测呈阳性,其他人害怕与其接触,见面绕道而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甚至他们的家人、朋友都遭受明显的歧视,承受羞辱,不但在日常生活方面,在工作中也是如此。
尽管如此,艾滋病感染者依然需要继续工作来维持生计,为逃避同事、工友们的不当对待,还避免丢掉工作的风险,他们中许多人隐瞒了感染艾滋病毒的情况。
案例回放
牙科医生欧文斯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由于害怕失去患者,他因此隐瞒了自己感染艾滋病毒的情况。为了避免传播艾滋病病毒,在治疗患者时,他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比如穿戴乳胶手套,并一直行医直到死去。在欧文斯医生去世后,特拉华州政府卫生部门找到他诊治过的患者,告知他们可能被感染艾滋病病毒,并建议大家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
被欧文斯医生诊治过的患者们在获知上述消息后非常紧张,有几位患者还非常愤怒,因为欧文斯医生在世时,他们注意到他身上的皮肤破溃,便询问医生的健康状态,医生回答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
通过几轮的检测,所幸未发现一名患者被感染艾滋病病毒,然而,患者们感到医生隐瞒病情的行为与职业要求不相符,给大家带来了极端的精神伤害,于是,波尔索斯卡作为患者的代表起诉欧文斯医生的老板奥尔森侵权。
冲突焦点
医生隐瞒健康状况 是否对患者造成伤害
在美国,为了打赢民事侵权官司,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是:有职责照顾原告;被告有意或无意没能按照职责标准照顾原告;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伤害;这些伤害必须由被告赔偿。
本案中,患者们作为原告声称欧文斯医生感染艾滋病病毒却不顾后果地行医,将患者们置于危险境地,一开始,他理应公开他的检测结果,让患者们知情同意被一名艾滋病感染医生接诊。但是,他却对自己的健康状况撒谎,导致患者可能暴露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危险,还使患者得知真相后产生极端的恐惧。
被告的律师辩护道,患者不能获得赔偿,因为欧文斯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已经做到了职责标准要求,既注意保护自己,又保护患者,并且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伤害,因此,患者们的担心没有道理并不能得到赔偿。
法院判决
无实际伤害 不予赔偿
按照美国法律,法庭的判决是追溯性的。多数法官认为“对艾滋病的恐惧”不是可靠的诉由,不能获得赔偿,何况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医生已经用恰当的措施避免将疾病传播给他人。事实上,所有患者的艾滋病病毒检测都显示为阴性,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再者,法官没有发现任何医生因为使用防护措施不当而渎职的证据,不允许患者们仅仅因为对艾滋病传播的误解和恐惧请求给予精神伤害赔偿。
在本案作出判决后,还有一些案件被法庭作出不承认“对艾滋病恐惧”的判决,但另有一些案件的判决认可了“对艾滋病恐惧”成立,后者局限于被告被发现确实存在疏忽、没有履行职责的情形,还有一些立法试图强制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公开其健康状况。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一方面是公众健康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是隐私权,关键是两者如何取得平衡。本案引发了一个伦理命题:如果一个医务人员被发现感染传染病,他是否具有隐私权?他是否应被要求向其雇主和患者公开自己的健康状况?是否应该自愿放弃医务工作?如果不这么做是否应面临刑事处罚?
隐私:不受侵犯
作为一种观念,隐私强调在个人空间和公众空间划定一个界限:什么情况下,个人的事就是公众的事;什么情况下个人的事仅为自己的事。作为一个概念,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就是隐私。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特别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私生活的内容和信息日益丰富。隐私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可称为私生活信息权或私人信息权。
还有学者提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身要素,隐私资格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格要素。隐私不受侵犯是文明人的基本需要。
隐私权:维护人的尊严
目前,隐私权已成为一种正在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广泛承认并加以保护的基本人身权利。各国对这一权利的保护水平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各国的人权状况和社会文明程度。从法理学角度看,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而从实践意义上说,保护隐私权则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没有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就不能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个人生活的安宁与安全感将得不到满足,社会风尚乃至整个社会的价值标准都将面临失范的威胁。
有条件地对隐私权进行保护
本案中的医生感染了艾滋病,其作为普通公民当然拥有一种隐私保密的权利。但其作为医生在执业过程中稍有不慎就非常容易造成患者的感染。所以法律有必要进行干预。但是,本案医生所患疾病实际上在其执业过程中仅会对被服务的患者造成感染风险,所以立法者不宜绝对禁止艾滋病感染者从事医疗活动,而应当采取有条件的职业许可。也就是说,立法者应当通过明确规定:医生如果患有艾滋病可以执业,但是必须采取科学、有效措施避免传染,并履行充分告知患者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义务,在患者知情并同意接受其服务的情况下才可提供医疗服务。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司法者应当认定医生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应当有告知患者其感染艾滋病毒,即自身身体健康情况的义务。隐私权的保护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与其利益有关的信息资料,即知情权。当个人隐私不被披露就会对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时,隐私拥有者就不能以隐私权来对抗公众或相对人的知情权。
隐私权的问题广泛地存在于日常医疗活动中,但这一问题并未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在全社会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和患者维权意识日益普遍的今天,只有充分了解隐私权及其相关问题,才能正确认识对待隐私,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医患纠纷,推进医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