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7年2月,张某因右肩部疼痛到甲医院骨科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右肩冈上肌钙化性肌腱炎”,医生给予保守对症治疗。
几个月的治疗后,患者右肩部疼痛有所缓解,但自同年8月起,右肩疼痛再次加重,到甲医院时,医生建议其住院后行清除钙化灶的手术治疗。
患者入院完善术前检查后,医患双方于9月15日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其中详细列明了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并发症,包括:术中清除钙化灶后肌腱缺损大,需行肩袖修补;术中可能行钙化灶清除、肩袖修补;术后肩关节修补处破裂需再次手术等。9月16日行“全麻下右肩关节镜检、钙化灶清除、备肩袖修补术”。手术顺利,医生未向患者及家属告知任何不正常情况。患者恢复一段时间后出院。
患者复查时却发现右肩关节X光片显示原来的钙化灶还在。于是,患者调阅病历资料,看到9月16日的手术记录:……反复检查冈上肌腱和冈下肌腱,未见明显草莓斑样炎症反应区,以针刺法反复探查该肌腱止点附近,未探及钙化灶。考虑到该钙化灶较小,目前无炎症反应,术后有吸收的可能,为避免切开肩袖探查造成的额外损伤,未行切开冈上肌腱探查……
张某认为医院的治疗未达到治疗目的,故要求医院赔偿并向法院起诉。
【审理经过】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就此案进行了鉴定。
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结论:诊断明确、手术适应证存在;术中告知不充分,致使患者在未能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行使处置权;医院存在过错,虽未加重患者原有病症,但使患者可能再次承担二次手术的风险与损失。
法院判决甲医院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
医生不能替患者作出取舍
一般患者在术前即可由手术医师确定好病灶位置、范围、制定好各种替代医疗方案等均已明确,医生在术前进行说明告知时涵盖了上述各项内容,因此基本不会再出现术中需要再另行告知的情况。
但也有相当比例的手术患者,因病情复杂或术前的辅助检查无法十分准确的定位病灶等原因,需在手术过程中进一步探查,如此,多会出现手术进行中需要临时改变术式、采取紧急救护措施或改用其他治疗措施的情况。这对于患者及患者家属来说,是一种新的情况,需要医生就此再进行详细的说明告知,否则患方无法作出判断与决定。而在缺乏患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生单方面决定采取计划外的措施,即使是出于对患者利益考虑,也因未获得受害人同意而不能阻却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对于患方来讲,他们丧失了一次在掌握全面、全新信息的前提下对于自身的处置权利。
具体到本案,由于医生未将术中探查遇到的新情况告知患者家属,即自作主张放弃了继续切开冈上肌腱探查以切除钙化灶的方案。这样虽然可避免切开肩袖探查而造成额外损伤,但无疑使得手术目的无法达成。当两种情况摆在患者面前时,无法预知患者如何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