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报》2017年7月27日刊登的《“吗啡医疗纷争案”赢了》一文,报道了一件涉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诉讼案件发生始末,此案以法院未予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决驳回患者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为最终结果。
由于审判实践中涉及到各个领域,需要对各种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而法官不可能是“百事通”,所以当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时,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即使当事人并未申请,如法院认为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时,也应当依照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是为了正确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而设立,它们的设立需要经过严格审批,实行全国统一审核登记,接受司法部门管理。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都是取得执业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工作经历。法院专门制定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方面的规定,对于鉴定程序也有详细规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涉及到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所涉及问题进行鉴定分析,写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以,司法鉴定意见书天生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理论上,司法鉴定结论在法律中只是“证据”的一种,与合同、票据、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性质是相同的。不过按照效力,鉴定结论的效力一般要强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等。
在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时,法官对司法鉴定的依赖性很强,甚至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存在“以鉴代审”的现象,也就是法官对涉及到的事实问题直接采纳鉴定结论。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官缺乏专门性问题知识的缘故,因此不得不依靠专家结论,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事人自己对专门性问题常常缺少有效质疑、质证的能力。
在本案中,可以看到,法官和作为当事人的医院都突破了上述局限。医院一方非常积极地展开了专家研讨,组织行业内权威专家对涉及到吗啡使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科学的研讨,从各个方面提出有力论证。法官也非常尽职尽责地对专门性问题进行了详尽了解,专门组织成立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专家论证,从患者症状、用药禁忌、诊疗过程等方面一一进行分析,最终认定患者死亡的结果与医院使用吗啡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对司法鉴定结论作出不予采信的认定。
法院充分认识到此案对整个医疗界乃至对全国安疗疗护工作的深远影响,非常重视,力求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程序正当,追求公正,依法办事,以理服人,让司法鉴定结论真正回归到“证据”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