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今年年初《法制晚报》报道,北京某医院万余患者的就诊材料在街边被当做废纸出售。就诊材料多为患者的B超申请单、动态血压监测申请单、各项检查报告单以及门诊诊疗项目收费清单等。这些材料上的个人信息非常详尽,涉及患者姓名、年龄、单位、联系方式、检查项目等隐私。同时,在网络上还存在随意贩卖公民在医院就诊记录的情况。
此类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反思,记载着患者信息的病历材料到底归谁所有?如何保管使用?保管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置销毁?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病历材料泄漏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病历遗失将对诉讼产生怎样的影响?
◆归属问题:主观病历归医院 客观病历医患共有
病历在理论上可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两大类。
客观病历记录患者诊疗内容和个人信息的客观情况,包括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影像检查资料、手术麻醉记录单、病历资料和护理记录等等。患者支付的诊疗费用包括上述客观病历的对价,所以患者应当对客观病历享有财产权利。但出于医院治疗和管理需要,部分客观病历仍保管在医院,由医院对其实际占有,因此该部分病历由医院和患者共同所有。
主观病历是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运用自己的医学知识对患者病情的分析和思考的记录。该部分病历材料属于医院或医务人员自己的智力成果,并且可能涉及医疗秘密,医院对其享受所有权。但因其记载患者个人信息,所以患方享有查阅和复印的使用权。
综上,客观病历归医院和患者共同所有,主观病历归医院一方所有。医院擅自贩卖相关检查单据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患者的病历财产权。
◆保存时间:门诊病历15年 住院病历30年
一般门(急)诊病历均由患者本人保管,归患者一方完全占有使用。但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均由医院专门负责保管,患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复制和使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
我国法律要求医疗机构需要妥善保管患者病历,不得毁损、遗弃、非法处理患者的病历材料。对于新闻中所涉及的患者检查单据和门诊票据应当及时分类保管,属于患者应当保管的材料,应当及时通知患者领取,或者暂时予以保管。属于医院保管的,应当及时归入相关病历。
◆销毁问题:保管期限届满 病历应集中销毁
医院依据病历情况和价值,一般将住院病历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类三级病案,一级病案是珍贵的病历,指国家、省级党政领导人和社会名流的病历,医疗机构重大医疗事故病历,以及有影响的复杂、疑难和罕见病历等病案,永久保存(50年以上)。
二级病案是患者死亡病案、近20年内的病案和新上架的病案,长期保存(30~50年),到期及时销毁。
三级病案是超过20年的普通及无纠纷的病案,可以定期销毁。根据医院内部的管理规定,销毁病历需要集中销毁,做好相关记录登记,不得随意销毁和处置。
◆保密问题:泄露患者信息 可追究医院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有相关规定,“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闻中提到的流入市场的检查报告单,其中涉及患者姓名、年龄、单位、联系方式、检查项目、既往病史、病情和缺陷等各类隐私,患者信息的泄漏已经违法了相关医疗管理法律规定,并且如果被非法利用将会给患者本人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可以追究相关医院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保管相关:病历保管不当将面临司法惩戒
门(急)诊和住院病历是由患方或医方分别占有并保管,并直接关系到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从某种意义上说,病历保管问题直接关系到医疗诉讼的审理结果。
无论患方还是医方,如果不妥善保管病历材料,甚至随意变卖、销毁病历材料,将会在相关诉讼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新民诉法解释113条还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因此,医院将患者病历材料流入废纸市场,将直接导致部分患者病历的灭失,可能会面临司法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