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报

— 医师报官方网站 —

医师报

— 医师报官方网站 —

2014-04-17 总第353期
当前位置:首页/数字报•在线读报/2014-04-17 总第353期
返回上层

总第353期

发布时间:2014-04-17

维权

标题导航

医疗事故可纳入司法鉴定范围

发布时间:2014-04-17来源:《医师报》作者:苏建召  阅读: 560  

字体尺寸:放大缩小默认

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是刑事诉讼启动和裁判的重要依据,而技术事故是民事诉讼启动和裁判的重要依据。可见,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对司法裁判影响力之大。不过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并未将医疗事故鉴定纳入司法鉴定范围。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游离于司法鉴定体系之外,在立法上欠缺严谨,减少了对鉴定人员必要而严格的职业约束,容易滋生腐败。而且,现有医疗事故启动程序也不合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和《医疗事故鉴定条例》第20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是“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亦即发生医疗事故后,要么等待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要么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第一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可能因为部门利益而迟迟不予移送鉴定,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第二种方式则是有限制的,即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试想,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怎么可能心平气和地要求和医方一起“共同”委托鉴定?这样,也容易导致纠纷不能及时解决。 

当前应取消现行医学会鉴定模式,由立法机关出台相应的司法鉴定法,将医疗事故鉴定统一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在全国医疗系统内遴选较高造诣的医疗技术专家,让其脱离原医疗单位,充实到司法鉴定机构,专门从事医疗事故鉴定。公安机关或法院可依据患方申请,经过必要的审查,作出是否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决(裁)定。 

这一设想的可行性在于,医疗事故鉴定已有多年实践,积累了不少值得借鉴的教训。将医疗事故鉴定纳入司法鉴定体系,能有效切断鉴定人员对医疗机构的人身依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自我鉴定”问题。并且,为保障鉴定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应当对司法鉴定人员参照医疗技术人员管理模式,实行职称评定并享受高于同类医疗技术职称的优厚待遇。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为这一新型管理模式的建立带来了的现实可能。 

66661312716544430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