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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总第4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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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493期

发布时间:2017-03-16

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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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DS诊断标准50年之变迁: 过去、现在与将来

发布时间:2017-03-16来源:《医师报》作者:詹庆元  阅读: 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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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自Ashbaugh首次报道至今已有50年,诊断标准几经修正。1967年初次定义时以严重低氧血症、呼吸系统顺应性减低、胸部X线表现、肺动脉楔压正常4条作为诊断标准,但存在敏感性差,肺动脉楔压测定困难等情况。

1988年,Murry等提出的诊断标准首先确定发生ARDS的各种危险因素及疾病,明确发病过程,并以肺损伤评分系统(LISS)评估肺损伤严重程度,通过评分确定是否存在ARDS,体现了ARDS的主要病理生理特点,但诊断标准特异性差,不能除外部分心源性肺水肿、体液负荷过重等非弥漫性肺泡损伤导致的呼吸衰竭。

1994年,欧美联席会议(AEEC)上统一了ARDS的4条诊断标准:急性起病;严重低氧血症(急性肺损伤/ARDS);肺动脉楔压≤18 mmHg或临床除外心原性肺水肿;X线检查可见双侧肺浸润性病变。该诊断标准明确了ARDS应为急性起病、诊断敏感性强、可操作性强,故在临床中被广泛使用,但也存在较大争议,如诊断标准未明确“急性”时间概念,未纳入PEEP水平、呼吸顺应性等评估因素,忽略了机械通气应用对诊断和预后评估的影响等。

2012年,柏林ARDS诊断标准沿用了AECC的4项诊断项目,但对具体内容做出修改或具体描述:定义了急性起病的时间概念;取消急性肺损伤概念,要求在PEEP≥5 cmH2O时采用氧合指数(P/F)作为反应氧合障碍程度的重要参数,根据P/F水平对ARDS病情严重程度分级;建议应用多种方法等确定心功能衰竭诊断,强调了ARDS可以与心原性肺水肿、液体负荷过重导致的肺水肿并存;定义ARDS影像为双侧肺浸润性病变,且不能完全用胸腔积液、肺不张、肺结节解释。柏林标准虽修正了部分AEEC标准的的缺陷,但仍存在特异性欠缺,评估指标过于单一,缺乏针对肺顺应性、肺死腔通气量等的评估指标等缺陷。

未来ARDS诊断标准的制定可考虑以下方面:寻找特异性反应ARDS发生及严重程度的生物学标志物;应用适当的方法评估肺泡通透性的增加;明确评估肺损害程度的最佳时间;细化严重ARDS的诊断标准。